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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管辖的原则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9 18:57
所谓行政复议统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请求的权限和分工,即某一行政争议发作后,应由哪一个行政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只要有统辖权的行政机关进行的复议活动,作出的复议决议才是合法有用的。接下来,听讼网小编为我们介绍相关常识,欢迎我们了解。
行政复议统辖的准则有哪些:
便利复议请求人提出复议请求的准则。即在确认复方统辖时,有必要留意便利请求人,尽量削减请求人在请求时人力、物力、财力的消耗。
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准则。即要经过统辖权的区分和统辖机关的确认,清晰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联系,完善监督机制,从而使行政复议活动能够起到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效果。
请求人挑选统辖的准则。即《行政复议法》规则的对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工作部分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请求人有挑选权,能够向该部分的本级公民政府请求复议,也能够向上一级主管部分请求复议。只对少量实施笔直领导的部分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办理等部分以及国家安全部分,规则了由上级主管部分统辖。
行政复议统辖的品种有:
一般统辖。行政复议的一般统辖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服行政机关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适用的统辖称之为一般统辖。
特别统辖。行政复议的特别统辖是指除一般统辖之外的适用于特别案子的统辖。
移交统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现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子,经审查发现自己对该案子没有统辖权时,将案子移交到有统辖权的复议机关办理的准则。
转送统辖。转送统辖指承受归于特别统辖的行政复议案子的县级当地公民政府,对不归于自己受理规模的行政复议请求,应当在收到该复议请求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复议机关,并奉告请求人。这能够防止因为特别统辖的复杂性而影响请求复议。一起也加剧了行政复议机关转送复议案子的职责。
指定统辖。指定统辖是指对某一行政复议案子,上级主管部分或本级公民政府指定某一行政复议案子,上级主管部分或一级公民政府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统辖。这种指定统辖往往是因为统辖权发作争议,且洽谈不成的,只能由它们的一起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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