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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所有权归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06:38

我国的土地一切权是遭到法令保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的规则,我国现行土地一切制为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分为社会主义全民一切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团体一切制两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第二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一切制和劳动群众团体一切制。”第八条规则:“乡村和城市市郊的土地,除由法令规则归于国家一切的以外,归于团体一切;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归于农人团体一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则:“乡村和城市市郊的土地,除由法令规则归于国家一切的以外,归于团体一切;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归于团体一切。”第九条规则:“矿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归于国家一切,即全民一切;由法令规则归于团体一切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在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规则,团体一切的土地归于村农人团体一切,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团体经济组织或许乡民委员会运营、办理。现已归于乡(镇)农人团体经济组织一切的,能够归于乡(镇)农人团体一切。村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现已别离归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团体经济组织一切的,能够归于各该农业团体经济组织的农人团体一切。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则:“团体一切的土地按照法令归于村农人团体一切,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团体经济组织或许乡民委员会运营、办理。现已归于乡(镇)农人团体经济组织一切的,能够归于乡(镇)农人团体一切”,这能够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不供认乡民小组的团体一切权。
依据相关材料剖析可知,在我国现有耕地面积中,归于国家一切的占5.6%,归于团体一切的占94.4%;在现有森林面积中,70%以上归于国家一切,20%多归于团体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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