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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领养手续的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0 05:44

关于处理收养手续的问题。《中国公民处理收养挂号的若干规则》第五条规则, 收养人应当亲身到收养挂号机关处理收养挂号。夫妻一起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身到收养挂号机关的,须出具其经公证的托付收养书。假如不能参与的一方是华裔,托付收养书还须经其寓居国交际部分或交际部分授权的组织认证和我驻其寓居国使领馆认证。被收养人是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也须亲身参与。第六条规则, 请求收养挂号,收养人应当向收养挂号机关提交收养请求书。收养请求书内容包含:收养意图,不优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育婴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确保,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条规则, 收养人请求收养挂号时,应当供给以下证件和证明:
(一)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二)请求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自己年纪、婚姻、有无子女、有无抚育教育被收养人的才能等状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用)。第十条规则, 收养挂号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请求。当事人应当到收养挂号机关提出请求,填写《收养挂号请求书》,并提交有关的证明资料。
(二)检查。收养挂号机关受理挂号请求后,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资料是否完全、有用,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契合我国法令的规则进行检查,并进行必要的问询和查询。问询或查询应当制造问询笔录或查询记载。
(三)挂号。经检查,凡契合收养法令规则的,收养挂号机关应当在受理挂号请求次日起30日内,为请求人处理收养挂号,发给《收养证》,收养联系自挂号之日起建立。凡不契合收养法令规则的,收养挂号机关不予挂号,并对当事人阐明理由。
关于收费的问题,《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挂号收费的告诉》
收养挂号费
(一)收养请求手续费:中国公民(包含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华裔、下同)每件二十元(人民币,下同)。外国人(包含外籍华人,下同)每件五十元。
(二)收养证工本费:中国公民每件十元。外国人每件二十元。
(三)收养挂号查询费;中国公民每件二百二十元。外国人每件七百五十元。
(四)免除收养联系挂号费一百元。户口收费则仅手艺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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