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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仲裁协议对未签署当事人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2 21:17
  [内容摘要]裁定协议效能的法理根底是建立在合同法原理根底之上的,因而,人们通常会以传统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合同相对性”等准则来确认裁定协议的效能。可是跟着合同相对性打破理论的提出,裁定协议效能的规模也随之发作了改动——效能规模扩张是其开展的总趋势。本文就裁定协议对未签署人的效能问题进行剖析,并得出裁定协议效能扩张束缚未签署人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要害词]裁定协议 未签署人 相对性 契约性 
    导言 
    裁定协议,是当事人共同同意将其之间的某种特定法律关系所发作的业已存在的或未来可能发作之各种争议交给裁定的书面协议,是整个裁定准则的柱石。《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定法》(下简称《裁定法》)规则裁定安排应当将有用的裁定协议作为受理案子的条件,没有裁定协议,裁定安排不予受理。一项有用的裁定协议对当事人具有严厉的束缚力,是裁定安排受理案子、行使管辖权、进入裁定程序和作出判决的根底。即两边当事人签署的裁定协议是裁定得以进行的条件,因而,一方当事人假如没有在裁定协议上签字,就不受裁定协议的束缚,这是传统公认的准则。可是跟着经济的不断开展,实践的杂乱多样化,法学理论的更新,特别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裁定在世界商事中越来越遭到重视,不少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裁定实践以及裁定理论逐渐供认裁定协议对未签署当事人具有束缚力。裁定协议的效能规模不断扩展必定是裁定准则开展的趋势,裁定协议的臂膀”正在伸长”。 
    一、裁定实践现状及我国裁定协议效能扩张束缚未签署当事人的体现 
    裁定作为当事人在自愿的根底上达到协议,将其胶葛交由非司法安排的第三人判决的处理胶葛的方法,以其专业、灵敏、方便、独立等特性,日益遭到商事范畴当事人的认可和承受。而裁定协议作为整个裁定准则大厦的柱石,是裁定得以顺利进行的条件。一份有用的裁定协议的效能主要有四方面:榜首颁发裁定安排或裁定员以裁定之管辖权;第二扫除法院的管辖权;第三指引裁定程序;第四赋予裁定判决强制执行的效能。 
    如上述,裁定协议的效能规模及于当事人、被挑选的裁定安排以及法院,别离发作裁定协议对当事人的效能,对裁定安排的效能和对法院的效能。因而,确认裁定当事人的规模也就成为了裁定协议效能规模的要害了。裁定协议当事人是指依据有用裁定协议有权发动、参加裁定程序并受裁定判决束缚的当事方。[1]依据我国裁定法的规则,确认裁定协议当事人的标准是是否在裁定书面协议上签字,以签署了的裁定协议证明两边存在着裁定的意思表明,遭到裁定协议效能的束缚。因而,裁定协议准则上只对签字的当事人发作效能,对未签署人是没有束缚力的。可是,跟着民商事交易方法的开展和手法的现代化,新式的法律关系和更杂乱的法律关系主体的呈现,裁定协议的效能规模的不断扩展必定是裁定准则开展的趋势,裁定协议对未签署当事人发作束缚力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也随之开展起来了。 
    我国裁定协议效能扩张束缚未签署当事人具体体现在裁定协议一方当事人被兼并、分立的景象下裁定协议的效能不受影响。 
    当事人被兼并、分立或停止的状况,依据《裁定法》第19条的规则:裁定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改变、免除、停止或许无效,不影响裁定协议的效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简称《合同法》)第90条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后兼并的,由兼并后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行使合同权力,履行合同责任。当事人缔结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款人和债款人还有约好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合同的权力和责任享有连带债款,承当连带债款。”依照合同法的原理将裁定的权力和责任视同其他民事权力责任可认为合同主体的承继者所承继,指明晰合同主体一方的合法更新不影响合同对方的位置,不影响裁定协议的效能,这与《合同法》的规则共同,也与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共同的。[2]因而,在裁定协议有用的景象下,缔结裁定协议的主体发作兼并、分立或许停止,其权力责任继受者与裁定协议相对方未达到新的裁定协议或未达到抛弃裁定协议时,原裁定协议对各方当事人仍是具有束缚力,各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原裁定协议,经过裁定处理争议。这便是我国将裁定协议的效能规模扩展到未签署当事人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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