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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低于月工资70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16:05

    前天下午,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对《厦门市企业薪酬付出暂行法令(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委员们以为,法令的拟定,既要标准我市薪酬付出活动,侧重处理拖欠农人工薪酬的现象,也要留意处理与用人单位开展的联系。         加班薪酬核算基数不能太低         《草案修改稿》有关条款规则,“加班薪酬的核算基数为劳作者自己当月薪酬扣除奖金后的薪酬额,但不得低于自己当月薪酬的70%和本市年度最低薪酬标准。劳作合同的有关约好高于法定标准的,从其约好。”         不过,有的委员以为,这样的基数仍是低了,加班薪酬的核算基数应为自己当月薪酬总额(包含奖金)。但有的委员以为,这样再依据不同状况乘以150%、200%、300%的倍数,加班薪酬就太高了,企业担负太重。         用人单位扣薪酬合理吗         此前的《草案》规则用人单位能够扣薪酬,有的委员以为,在现在劳作联系两边处于不平等位置的状况下,用人单位往往以强化办理的名义使用其单独拟定的规章制度而设置不合理的规则,会损害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因而,在《草案修改稿》中,这一规则已被删去。         但有的委员以为,用人单位无权扣薪酬,会使其在日常办理中缺少有用手法。         薪酬清单应写明具体内容         薪酬清单是用人单位付出劳作报酬的书面凭据。《草案修改稿》规则,用人单位应向劳作者供给薪酬清单,内容应包含薪酬付出时刻、应发薪酬、实发薪酬、代扣和扣减薪酬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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