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还款协议应该分段计算诉讼时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18:15
[案情]
1998年12月31日,被告王某向原告某银行告贷26000元,用于办厂,两边签定了告贷合同,告贷期限为6个月。王某在告贷合同、欠据上签名。
告贷到期后,王某未能偿还告贷。2000年5月6日,在如皋市公证处的公证下,王某出具还款方案,许诺欠原告告贷26000元,分五次还清:2000年12月20日前6000元及利息、2001年10月30日前5000元及利息、2001年12月20日前5000元及利息、2002年6月20日前5000元及利息、2002年12月20日前5000元及利息。王某在还款方案上签名、盖手印。
尔后,王某于2000年12月30日还本金6800元、利息1046.40元,2000年12月28日还本金800元,2001年8月26日还本金500元,9月4日还本金1650元,2002年8月24日还本金500元。余款未再实行还款责任。
2004年9月14日,原告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被告给付尚欠的告贷本金15750元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被告签定还款协议是现实,但被告终究一次给付告贷的时刻是2002年8月24日,在还款协议中,只需终究一期的5000元本息未超越诉讼时效,其余部分已超越两年诉讼时效,因而只赞同给付未超越诉讼时效的部分,要求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分期付款的还款方案的诉讼时效怎么核算呈现两种不赞同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还款方案中的终究一期5000元及利息,应予以支撑,而自还款方案第四期给付日期之前的欠款均已超越诉讼时效,不应再支撑。理由是:被告缔结还款方案中的第四期还款日期为2002年6月20日前,而被告终究一次还款是2002年8月24日,原告是2004年9月14日向法院申述的,申述时已超越法令规矩的诉讼时效期限(两年),原告又未能提交依据证明其在2002年8月24日至2004年9月14日申述之日期间有法令规矩的诉讼时效中止的现实,故自第四期还款方案之前的应偿还的告贷本息均已超出诉讼时效。第五期还款方案中的5000元本息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12月20日,未超越诉讼时效,能够支撑原告该部分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所订的还款方案是对整个债款26000元本息所作出的,其终究给付日期为2002年12月20日,至原告申述之日,并未超越诉讼时效,不应将一笔告贷构成的债款因被告分期付款而切割开往来不断从诉讼时效上苛求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应悉数支撑。其理由如下:
1、分期还款协议合法有用。被告于1998年为办厂向原告告贷26000元,告贷期限为6个月。告贷到期后未能偿还,于2004年缔结还款协议,该协议经两边当事人洽谈一致,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且不危害国家、团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公共利益和法令、法规禁止性规矩,并经公证处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矩,应确定该还款协议合法有用。
2、分期还款协议的性质及其特色。所谓分期还款协议,是指债款人与债款人因债款人不能一次性清偿到期债款,经两边洽谈由债款人分数期偿还债款的协议。整体看来,分期还款协议有如下法令特征:(1)分期还款协议是就原债款怎么实行达到的协议。即该协议达到前债款人已欠债款人一笔债款,咱们称之为原生债,没有这笔原生债,则分期还款协议便是无源之水。(2)分期还款协议是当事人对怎么实行同一笔债款时刻的约好。关于原生债是否存在,两边已无争议,只是就在怎样的时刻跨度内怎么分段给付原生债及其孳息,两边进行了约好。(3)分期还款协议是两边当事人洽谈一致的成果。一方面,债款人由于实行才能暂时困难,在获得债款人体谅的情况下,许诺在必定期限内分期给付欠款;另一方面,债款人对自己一次性完成债款的时刻进行了调整,赞同分期完成自己的权益。能够必定,债款人改动权益完成时刻以终究一次还款期限为限。
分期还款协议的性质及其特征,决议了这样一个现实,若榜首期债款人逾期付款,则第二期付款之时,债款人就必须给付榜首、二期两期敷衍的金钱。债款人以自己的违约行为,改动了协议约好的详细给付日期,此刻,只需债款人不追查,债款人能够依次改动下去,至终究一期的给付期限。关于前几次约好还款日期的逾期,债款人能够随时向法院申述,要求债款人按约偿还,也能够留下终究一期。如期间债款人给付部分金钱,终究期限逾期后,债款人能够同时申述,要求债款人给付余款及利息,由于这本身便是一笔债款。这一笔债款终究的付款日期,应视为该债款的实行期限。
3、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期限。依据分期还款协议的性质,王某与银行签定的还款协议,实际上是银行完成本身债款的时刻约好。王某在榜首次还款期限届满后的第10天才给付榜首期金钱,现已以实际行动违反了该协议,今后的数次还款均未按协议约好的时刻和数额悉数实行。银行在每期期限届满后能够别离申述,也能够不别离申述,这归于银行权力自治的领域。咱们看到,银行挑选的是终究一期还款期限为告贷的终究实行期限。期限届满后两年内,银行向王某建议欠款余款及利息,并不超越诉讼时效。为什么说本案的诉讼时效起算应以终究一次还款期限为准呢?由于银行对这笔债款之所以赞同王某分期给付,是由于期望被告能使用这段期限,增强还款的才能,而不是以此协议来约束自己请求权的行使。尽管,被告王某一向未能按协议悉数实行,但这并不违反银行期望被告增强还款才能的原意,现实上,王某也曾分数次给付了部分金钱,所以咱们不能将该笔债款的每一分段还款日都作为各自独立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那样,一方面,无异于鼓舞债款人欠债不还,显着不利于宏扬诚实信用的民事准则和商场规矩,另一方面,则显着增加了债款人的讼累,这关于债款人来讲,是不公正的。在诉讼中,被告由于自己未按约还款的差错,而抗辩原告的申述超越诉讼时效,显着违反公正准则,不利于仁慈习俗的倡议与宏扬。所以,被告以为原告的申述超越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支撑。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1998年12月31日,被告王某向原告某银行告贷26000元,用于办厂,两边签定了告贷合同,告贷期限为6个月。王某在告贷合同、欠据上签名。
告贷到期后,王某未能偿还告贷。2000年5月6日,在如皋市公证处的公证下,王某出具还款方案,许诺欠原告告贷26000元,分五次还清:2000年12月20日前6000元及利息、2001年10月30日前5000元及利息、2001年12月20日前5000元及利息、2002年6月20日前5000元及利息、2002年12月20日前5000元及利息。王某在还款方案上签名、盖手印。
尔后,王某于2000年12月30日还本金6800元、利息1046.40元,2000年12月28日还本金800元,2001年8月26日还本金500元,9月4日还本金1650元,2002年8月24日还本金500元。余款未再实行还款责任。
2004年9月14日,原告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被告给付尚欠的告贷本金15750元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被告签定还款协议是现实,但被告终究一次给付告贷的时刻是2002年8月24日,在还款协议中,只需终究一期的5000元本息未超越诉讼时效,其余部分已超越两年诉讼时效,因而只赞同给付未超越诉讼时效的部分,要求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分期付款的还款方案的诉讼时效怎么核算呈现两种不赞同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还款方案中的终究一期5000元及利息,应予以支撑,而自还款方案第四期给付日期之前的欠款均已超越诉讼时效,不应再支撑。理由是:被告缔结还款方案中的第四期还款日期为2002年6月20日前,而被告终究一次还款是2002年8月24日,原告是2004年9月14日向法院申述的,申述时已超越法令规矩的诉讼时效期限(两年),原告又未能提交依据证明其在2002年8月24日至2004年9月14日申述之日期间有法令规矩的诉讼时效中止的现实,故自第四期还款方案之前的应偿还的告贷本息均已超出诉讼时效。第五期还款方案中的5000元本息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12月20日,未超越诉讼时效,能够支撑原告该部分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所订的还款方案是对整个债款26000元本息所作出的,其终究给付日期为2002年12月20日,至原告申述之日,并未超越诉讼时效,不应将一笔告贷构成的债款因被告分期付款而切割开往来不断从诉讼时效上苛求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应悉数支撑。其理由如下:
1、分期还款协议合法有用。被告于1998年为办厂向原告告贷26000元,告贷期限为6个月。告贷到期后未能偿还,于2004年缔结还款协议,该协议经两边当事人洽谈一致,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且不危害国家、团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公共利益和法令、法规禁止性规矩,并经公证处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矩,应确定该还款协议合法有用。
2、分期还款协议的性质及其特色。所谓分期还款协议,是指债款人与债款人因债款人不能一次性清偿到期债款,经两边洽谈由债款人分数期偿还债款的协议。整体看来,分期还款协议有如下法令特征:(1)分期还款协议是就原债款怎么实行达到的协议。即该协议达到前债款人已欠债款人一笔债款,咱们称之为原生债,没有这笔原生债,则分期还款协议便是无源之水。(2)分期还款协议是当事人对怎么实行同一笔债款时刻的约好。关于原生债是否存在,两边已无争议,只是就在怎样的时刻跨度内怎么分段给付原生债及其孳息,两边进行了约好。(3)分期还款协议是两边当事人洽谈一致的成果。一方面,债款人由于实行才能暂时困难,在获得债款人体谅的情况下,许诺在必定期限内分期给付欠款;另一方面,债款人对自己一次性完成债款的时刻进行了调整,赞同分期完成自己的权益。能够必定,债款人改动权益完成时刻以终究一次还款期限为限。
分期还款协议的性质及其特征,决议了这样一个现实,若榜首期债款人逾期付款,则第二期付款之时,债款人就必须给付榜首、二期两期敷衍的金钱。债款人以自己的违约行为,改动了协议约好的详细给付日期,此刻,只需债款人不追查,债款人能够依次改动下去,至终究一期的给付期限。关于前几次约好还款日期的逾期,债款人能够随时向法院申述,要求债款人按约偿还,也能够留下终究一期。如期间债款人给付部分金钱,终究期限逾期后,债款人能够同时申述,要求债款人给付余款及利息,由于这本身便是一笔债款。这一笔债款终究的付款日期,应视为该债款的实行期限。
3、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期限。依据分期还款协议的性质,王某与银行签定的还款协议,实际上是银行完成本身债款的时刻约好。王某在榜首次还款期限届满后的第10天才给付榜首期金钱,现已以实际行动违反了该协议,今后的数次还款均未按协议约好的时刻和数额悉数实行。银行在每期期限届满后能够别离申述,也能够不别离申述,这归于银行权力自治的领域。咱们看到,银行挑选的是终究一期还款期限为告贷的终究实行期限。期限届满后两年内,银行向王某建议欠款余款及利息,并不超越诉讼时效。为什么说本案的诉讼时效起算应以终究一次还款期限为准呢?由于银行对这笔债款之所以赞同王某分期给付,是由于期望被告能使用这段期限,增强还款的才能,而不是以此协议来约束自己请求权的行使。尽管,被告王某一向未能按协议悉数实行,但这并不违反银行期望被告增强还款才能的原意,现实上,王某也曾分数次给付了部分金钱,所以咱们不能将该笔债款的每一分段还款日都作为各自独立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那样,一方面,无异于鼓舞债款人欠债不还,显着不利于宏扬诚实信用的民事准则和商场规矩,另一方面,则显着增加了债款人的讼累,这关于债款人来讲,是不公正的。在诉讼中,被告由于自己未按约还款的差错,而抗辩原告的申述超越诉讼时效,显着违反公正准则,不利于仁慈习俗的倡议与宏扬。所以,被告以为原告的申述超越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支撑。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