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有哪些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2 15:19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办案子立案、拘捕实施存案检查的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处理直接受理侦办案子作业的领导和监督制约,进一步进步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办案子作出立案、拘捕决议的质量,依据有关法律规则,结合人民检察院处理直接受理侦办案子作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处理直接受理侦办案子,决议立案、拘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存案检查。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办的案子决议立案的,应当在决议立案侦办之日起三日以内,由承办案子的部分填写立案存案登记表,连同提请立案陈述和立案决议书,一起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存案。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办案子的犯罪嫌疑人决议拘捕的,应当在决议拘捕之日起三日以内,由侦办监督部分填写拘捕存案登记表,连同拘捕犯罪嫌疑人定见书、检查拘捕案子定见书和拘捕决议书,一起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存案。
第四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相对应的部分应当指定专人检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存案资料,对案子是否归于作出立案或许拘捕决议的检察机关统辖、是否契合立案或许拘捕条件、是否有其他应当立案或许拘捕的犯罪嫌疑人等进行检查。
关于需求补报有关案子资料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存案资料之日起三日以内责成下级人民检察院补报。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告诉之日起三日以内,按要求报送。
第五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检查存案资料过程中,能够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了解案子现实、依据和适用法律等状况。
第六条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存案资料之日起十日以内,由承办人填写存案检查表,提出是否赞同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或许拘捕决议的检查定见,报部分负责人批阅。以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立案或许拘捕决议过错的,或许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或许应当拘捕犯罪嫌疑人而未决议拘捕景象的,应当在报经检察长或许检察委员会决议后,书面告诉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许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直接作出相关决议,告诉下级人民检察院履行。
第七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决议,并在收到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书面告诉或许决议之日起五日以内,将履行状况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陈述。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决议有贰言的,能够在履行的一起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陈述。
第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处理直接受理侦办案子作业的领导和监督制约,进一步进步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办案子作出立案、拘捕决议的质量,依据有关法律规则,结合人民检察院处理直接受理侦办案子作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处理直接受理侦办案子,决议立案、拘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存案检查。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办的案子决议立案的,应当在决议立案侦办之日起三日以内,由承办案子的部分填写立案存案登记表,连同提请立案陈述和立案决议书,一起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存案。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办案子的犯罪嫌疑人决议拘捕的,应当在决议拘捕之日起三日以内,由侦办监督部分填写拘捕存案登记表,连同拘捕犯罪嫌疑人定见书、检查拘捕案子定见书和拘捕决议书,一起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存案。
第四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相对应的部分应当指定专人检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存案资料,对案子是否归于作出立案或许拘捕决议的检察机关统辖、是否契合立案或许拘捕条件、是否有其他应当立案或许拘捕的犯罪嫌疑人等进行检查。
关于需求补报有关案子资料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存案资料之日起三日以内责成下级人民检察院补报。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告诉之日起三日以内,按要求报送。
第五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检查存案资料过程中,能够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了解案子现实、依据和适用法律等状况。
第六条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存案资料之日起十日以内,由承办人填写存案检查表,提出是否赞同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或许拘捕决议的检查定见,报部分负责人批阅。以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立案或许拘捕决议过错的,或许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或许应当拘捕犯罪嫌疑人而未决议拘捕景象的,应当在报经检察长或许检察委员会决议后,书面告诉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许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直接作出相关决议,告诉下级人民检察院履行。
第七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决议,并在收到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书面告诉或许决议之日起五日以内,将履行状况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陈述。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决议有贰言的,能够在履行的一起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陈述。
第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