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中的哪些属于归扣义务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0 17:28从被承继人受有赠与的承继人,为归扣职责人。关于哪些受有赠与的一起承继人是归扣职责人,现在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是将职责主体限于得到被承继人生前赠与的直系卑血亲承继人。德国即采该立法例。第二种立法例以为职责主体是得到被承继人生前赠与的承继人。法国、日本、意大利选用的是该种立法例。关于我国归扣准则的规划,学者多建议归扣职责人应限于被承继人的直系卑亲属。 笔者以为,从归扣准则的立法意旨来看,第二种立法例更优,归扣职责人应为得到被承继人生前赠与的承继人。那这儿的承继人是否包含代位承继人、扔掉承继权的人或损失承继权的人所受的赠与应怎么处理,都值得深入探讨。
1.扔掉承继权的人。受有赠与的承继人扔掉承继权时,是否仍负有归扣职责,对此学界见地纷歧,主要有下列三种学说:
(1)须归扣说(活跃说):以为此种特种赠与性质上既为应继分之前付,则不得托言承继之扔掉而革除其返还之职责。
(2)不用归扣说(消沉说):此说为台湾地区的通说。以为归扣职责人系供认承继之承继人,扔掉承继权人,纵另受有特别赠与,亦不负归扣职责,因其与承继不发生联系。 亦有以为,已为承继之扔掉者,不负归扣之职责,盖此刻,可估测被承继人关于受赠与之承继人有给予特别获益之意思。
(3)特种赠与损害特留分时扣减说(折衷说):只需扔掉承继人受有特种赠与,均应先将特种赠与额归入于承继开端其时之遗产,为应继产业,俟查明其它一起承继人之特留分有无受损害,始能作最终决议,以追求一起承继人世之相对公正。如特种赠与损害了特留分,特留分权人得向扔掉承继人行使特留分之扣减权。
扔掉承继权的人已无承继权,故不属于一起承继人,不应为归扣职责人。但如答应其经过扔掉承继权的方法来保有赠与,革除赠与的返还职责,则不仅对其他一起承继人有欠公正,并且还会有害于被承继人的债权人的利益,简单导致被承继人生前与扔掉承继权的人通谋躲避债款。 故扔掉承继权的人仍应将赠与返还至遗产中,除非被承继人生前清晰表明革除返还职责。此刻,返还的根据为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