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赌资被杀身亡,保险公司应否承担理赔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1 22:17
【案情】
1999年6月25日,姜某以自己为投保人和受益人,以老公胡某为被稳妥人,与某稳妥公司签定了身故稳妥金为30000元的终身稳妥合同。稳妥合同中约好:被稳妥人因违法、成心犯罪或拒捕、成心自伤、醉酒、打斗构成人身损伤或身故的,稳妥公司应革除稳妥职责。2007年8月3日,胡某在追讨其借给张某的2万元赌资时,与张某发作口角,被张某用钢管击中头部,导致经抢救无效逝世。之后,胡某之妻姜某在屡次向某稳妥公司索赔未果的状况下,将某稳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稳妥公司给付稳妥金30000元。
【不合】
本案在审理中,对稳妥公司应否承当理赔职责,有两种不同的观念:
第一种以为,应驳回姜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胡某之妻姜某与稳妥公司签定的稳妥合同清晰约好被稳妥人从事违法行为而导致身故的,可革除稳妥公司的稳妥职责。而胡某借给张某的20000元赌资具有赌博性质,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只违反了合同的约好,并且其的逝世与其的违法行为存在必定的因果联系。因而,稳妥公司不承当理赔职责。
第二种以为,应支撑姜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尽管胡某借给张某赌资具有赌博性质,归于违法行为,但导致胡某逝世的真实直接原因并非是胡某供给赌资而被张某杀戮,即,胡某追讨赌资的行为与其被杀的危害成果之间没有内涵的、实质的、必定的、契合自然规律的联络,不具有法令上的因果联系。所以,稳妥公司不能革除本身的稳妥职责。
【剖析】
小编赞同第二种观念。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胡某追讨赌资的行为与其被杀身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据此确认稳妥公司应否承当理赔职责,这就涉及到稳妥业中的一项基本准则——近因准则。关于近因准则,我国现行稳妥法并没有直接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准则是判别稳妥人应否承当稳妥职责的一个重要规范。“判别职责看近因,决议补偿看规模”这句俗话已成为稳妥实务中一种不言自明的法令思想。
所谓近因准则,是指风险事端的发作与丢失成果的构成须有直接的成果联系,稳妥人才对发作的丢失承当理赔职责的一项准则。近因是指构成稳妥标的丢失最直接、最有用的、起决议性效果或起分配性效果的原因,它并不必定是丢失发作时在空间和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实践中,引起丢失的原因可分为单一原因和多种原因两种景象。单一原因,是指稳妥标的丢失由单一原因所造成的,该因即为近因。单一原因归于稳妥职责的,稳妥人应负补偿职责;单一原因归于职责革除项目的,稳妥人不负补偿职责。多种原因,是指稳妥标的丢失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的。确定近因和稳妥职责,首要分三种状况:一是多种原因同时发作导致的丢失。该种状况中,假如同时发作导致丢失的多种原因归于稳妥职责或职责革除的,则稳妥人应负悉数的或不负补偿职责;假如同时发作导致丢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稳妥职责,则应严厉差异。对不能差异稳妥职责和职责革除的,能够洽谈赔付。二是多种原因相继发作导致的丢失。该种状况中,假如相继发作导致丢失的多种原因归于稳妥职责或职责革除规模的,则稳妥人应负悉数或不负补偿职责。假如相继发作导致丢失的多种原因中的前因归于职责革除且为近因,后因归于稳妥职责的,稳妥人不承当稳妥职责;反之,后因归于近因,则稳妥人承当稳妥职责。三是多种原因连续发作导致的丢失。该种状况中,因为在连续发作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联系链断裂,并导致丢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假如近因归于稳妥职责规模的事端,则稳妥人应负补偿职责;反之,则稳妥人不负补偿职责。
本案中,胡某的逝世明显不是单一原因所造成的,而是由追讨赌资和被张某所杀两个原因相继发作导致。即胡某追讨赌资是前因,张某痛下杀机的犯罪行为是后因,这两个原因是相继发作且前后联接的。那么,胡某的逝世原因究竟是缘于追讨赌资的行为仍是来自张某的犯罪行为,也即,哪个原因是引起稳妥事端发作的最直接、最有用、起决议性效果的要素?这就需要用近因准则来判别。而本案胡某追讨赌资时,张某假如没有发生杀人的动机,并采纳相应的暴力手段,而是如数交给,就不会导致胡某身亡。即,胡某追讨赌资的行为作为前因,尽管给张某施行犯罪行为的后因客观上供给了作案机遇和条件,但张某施行的犯罪行为并不是胡某追讨赌资直接的、必定的成果。也即,胡某追讨赌资的行为与其的逝世成果仅存在事实上的因果联系,无法构成法令上的因果联系。因而,胡某追讨赌资的行为作为前因不具备近因的条件;相反,真实导致胡某逝世的近因则是作为后因的张某施行的犯罪行为。故此,张某的犯罪行为不归于稳妥公司的免责规模,稳妥公司仍应承当理赔职责。
跟着我国稳妥业的迅猛开展,近因准则已逐渐成为我国稳妥业的一项基本准则,为稳妥人在剖析丢失的原因和处理稳妥赔付职责时所选用。笔者在此也主张,我国应在立法中清晰近因准则在稳妥中的适用,这不只契合世界稳妥业的趋势,使咱们在处理稳妥胶葛时能做到有法有据可循,并且也有利于促进我国稳妥工作又快又好开展。
1999年6月25日,姜某以自己为投保人和受益人,以老公胡某为被稳妥人,与某稳妥公司签定了身故稳妥金为30000元的终身稳妥合同。稳妥合同中约好:被稳妥人因违法、成心犯罪或拒捕、成心自伤、醉酒、打斗构成人身损伤或身故的,稳妥公司应革除稳妥职责。2007年8月3日,胡某在追讨其借给张某的2万元赌资时,与张某发作口角,被张某用钢管击中头部,导致经抢救无效逝世。之后,胡某之妻姜某在屡次向某稳妥公司索赔未果的状况下,将某稳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稳妥公司给付稳妥金30000元。
【不合】
本案在审理中,对稳妥公司应否承当理赔职责,有两种不同的观念:
第一种以为,应驳回姜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胡某之妻姜某与稳妥公司签定的稳妥合同清晰约好被稳妥人从事违法行为而导致身故的,可革除稳妥公司的稳妥职责。而胡某借给张某的20000元赌资具有赌博性质,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只违反了合同的约好,并且其的逝世与其的违法行为存在必定的因果联系。因而,稳妥公司不承当理赔职责。
第二种以为,应支撑姜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尽管胡某借给张某赌资具有赌博性质,归于违法行为,但导致胡某逝世的真实直接原因并非是胡某供给赌资而被张某杀戮,即,胡某追讨赌资的行为与其被杀的危害成果之间没有内涵的、实质的、必定的、契合自然规律的联络,不具有法令上的因果联系。所以,稳妥公司不能革除本身的稳妥职责。
【剖析】
小编赞同第二种观念。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胡某追讨赌资的行为与其被杀身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据此确认稳妥公司应否承当理赔职责,这就涉及到稳妥业中的一项基本准则——近因准则。关于近因准则,我国现行稳妥法并没有直接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准则是判别稳妥人应否承当稳妥职责的一个重要规范。“判别职责看近因,决议补偿看规模”这句俗话已成为稳妥实务中一种不言自明的法令思想。
所谓近因准则,是指风险事端的发作与丢失成果的构成须有直接的成果联系,稳妥人才对发作的丢失承当理赔职责的一项准则。近因是指构成稳妥标的丢失最直接、最有用的、起决议性效果或起分配性效果的原因,它并不必定是丢失发作时在空间和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实践中,引起丢失的原因可分为单一原因和多种原因两种景象。单一原因,是指稳妥标的丢失由单一原因所造成的,该因即为近因。单一原因归于稳妥职责的,稳妥人应负补偿职责;单一原因归于职责革除项目的,稳妥人不负补偿职责。多种原因,是指稳妥标的丢失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的。确定近因和稳妥职责,首要分三种状况:一是多种原因同时发作导致的丢失。该种状况中,假如同时发作导致丢失的多种原因归于稳妥职责或职责革除的,则稳妥人应负悉数的或不负补偿职责;假如同时发作导致丢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稳妥职责,则应严厉差异。对不能差异稳妥职责和职责革除的,能够洽谈赔付。二是多种原因相继发作导致的丢失。该种状况中,假如相继发作导致丢失的多种原因归于稳妥职责或职责革除规模的,则稳妥人应负悉数或不负补偿职责。假如相继发作导致丢失的多种原因中的前因归于职责革除且为近因,后因归于稳妥职责的,稳妥人不承当稳妥职责;反之,后因归于近因,则稳妥人承当稳妥职责。三是多种原因连续发作导致的丢失。该种状况中,因为在连续发作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联系链断裂,并导致丢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假如近因归于稳妥职责规模的事端,则稳妥人应负补偿职责;反之,则稳妥人不负补偿职责。
本案中,胡某的逝世明显不是单一原因所造成的,而是由追讨赌资和被张某所杀两个原因相继发作导致。即胡某追讨赌资是前因,张某痛下杀机的犯罪行为是后因,这两个原因是相继发作且前后联接的。那么,胡某的逝世原因究竟是缘于追讨赌资的行为仍是来自张某的犯罪行为,也即,哪个原因是引起稳妥事端发作的最直接、最有用、起决议性效果的要素?这就需要用近因准则来判别。而本案胡某追讨赌资时,张某假如没有发生杀人的动机,并采纳相应的暴力手段,而是如数交给,就不会导致胡某身亡。即,胡某追讨赌资的行为作为前因,尽管给张某施行犯罪行为的后因客观上供给了作案机遇和条件,但张某施行的犯罪行为并不是胡某追讨赌资直接的、必定的成果。也即,胡某追讨赌资的行为与其的逝世成果仅存在事实上的因果联系,无法构成法令上的因果联系。因而,胡某追讨赌资的行为作为前因不具备近因的条件;相反,真实导致胡某逝世的近因则是作为后因的张某施行的犯罪行为。故此,张某的犯罪行为不归于稳妥公司的免责规模,稳妥公司仍应承当理赔职责。
跟着我国稳妥业的迅猛开展,近因准则已逐渐成为我国稳妥业的一项基本准则,为稳妥人在剖析丢失的原因和处理稳妥赔付职责时所选用。笔者在此也主张,我国应在立法中清晰近因准则在稳妥中的适用,这不只契合世界稳妥业的趋势,使咱们在处理稳妥胶葛时能做到有法有据可循,并且也有利于促进我国稳妥工作又快又好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