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11:30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活动,保护公共利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因公共利益需求、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子形成停产歇业丢失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子征收部分对因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而形成的停产歇业丢失应当给予恰当的补偿。
第四条 停产歇业丢失的补偿目标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土地房子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分认定为合法修建。
(二)具有合法、有用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因征收房子形成了停产歇业丢失。
但法律法规和政策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五条 被征收人挑选钱银补偿的,按房子评价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歇业丢失补偿费。
第六条 被征收人挑选产权互换的,每月按房子评价价值的5‰付出停产歇业丢失补偿费,停产歇业期限按实践过渡期限核算。
在规则的过渡期限内,征收主管部分按征收的修建面积供给了非住所暂时安顿房的,不付出停产歇业丢失补偿费。
过渡期限延伸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房子评价价值的5‰加付停产歇业丢失补偿费。
第七条 在房子征收部分发布征收规模之前,运用被征收房子从事出产制作的单位或个人,停产歇业丢失的补偿规范能够恰当进步,进步额度准则不得超越本办法规则补偿额的50%。
第八条 被征收房子的出产、运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按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好分配停产歇业丢失;没有约好的,由被征收人和出产、运营的单位或个人洽谈分配。
第九条 假造、变造土地房子证书或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骗得停产歇业丢失补偿的,政府征收部分依法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