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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债的定义与特点分别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2 13:03
合同又称契约,指当事人两边建立、改变、停止债款债款联系的合意。任何一个民事合同的有用建立,都在当事人之间发作债的联系。合同中规则的当事人的权力、责任,便是债的联系中之债款与债款。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对合同所下的界说是:“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建立、改变、停止民事联系的协议。”
合同之债的特色在于:
1.它是由两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
2.它由两边当事人意思表明共同而建立。因为两边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等但利益彼此敌对,因此合同之债的发作须经两边洽谈自在表明其意思达于共同,一方以诈骗、钳制等手法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缔结的合同无效,不能发作合同之债。
3.合同之债中的债款债款彼此对应。
4.合同之债具有恣意性,即合同之债的发生、方式、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则,多归于恣意性标准,由合同两边当事人自在约好,而当事人的自在约好能够扫除合同法上之恣意标准。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总结的合同之债的界说以及特色,期望能给我们带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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