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申请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03:37无效恳求人 浙江省三门县胶带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光明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 王大元,厂长。
托付代理人 尉伟敏,杭州杭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审第三人 临海市保田履带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路双桥路口。
法定代表人 尤云来,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 尉伟敏,杭州杭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专利权人 郑友直,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 浙江某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案由
本无效宣告恳求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2月13日授权布告的、名称为“一种橡胶履带的制作办法”的创造专利,其专利号为98110611.0,申请日为1998年1月16日,专利权人为临海金利隆鞋业有限公司。授权布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橡胶履带的制作办法,其特征在于:首先用整根钢丝在呈悬臂结构的预成型作业台上环绕出两匝钢丝帘线,将每匝钢丝帘线两头焊在相邻的钢丝上,再将其取出套入中心模具,在按要求放好橡胶板和芯金后,使用中心模具两头的张紧设备将钢丝帘线绷紧构成必定的预紧力,再按要求鄙人模具和中心模具钢丝帘线上放好橡胶板,最后上、下模具向中心模具合拢,硫化成型,然后上、下模具复位,松倒闭紧设备,滚动橡胶履带使已成型部分脱离中心模具,未成型部分移上中心模具,上下模具向中心模具合拢再进行硫化成型,然后上、下模具复位,便是一付完好的橡胶履带;平移出中心模具,松倒闭紧设备就可将胶履带取出套入预成型作业台,移走中心模具后,就可从预成型作业台取出橡胶履带。”
针对上述创造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浙江省三门县胶带制品厂和临海市保田履带制作厂(下称恳求人)于2002年9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恳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规则的新颖性、创造性和不具备专利法第33条、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则。所提交的依据如下:
依据1:化学工业出书社出书的《橡胶工业手册》修订版第五分册复印件共10页,出书日期为1990年12月;
依据2: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92200612.1复印件,布告日为1992年10月21日;
依据3: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92200613.x复印件,布告日为1992年7月29日。
恳求人以为:(1)本专利与依据1两者制作办法根本相同,所不同的仅仅是绳的原料和模具结构;(2)本专利已被依据2、3所揭露,故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3)本专利因为在未成型的环形钢丝帘线上未放好橡胶板和芯金,上下模具向中心模具合拢时,仅有钢丝帘线不可能制成一付完好的橡胶履带,故短少必要特征;(4)本专利授权时的权利要求其修正超出了原权利要求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