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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行政公益诉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9 21:23

日本在其《行政案件诉讼法》第5条中将行政诉讼分为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民众诉讼和机关诉讼四种。依照该条规则,民众诉讼不限于救助申述者自己权益,而是含恳求纠正国家机关或公共集体不符合法令的行为的诉讼,详细包含与公职推举有关的诉讼、与直接恳求有关的诉讼、居民诉讼、依据《宪法》第95条的居民投票的诉讼、有关最高法院法官的国民检查的诉讼,意图在于使公民以推举人的身份经过诉讼手法限制国家机关或公共性权利组织的行为。民众诉讼具有客观诉讼的性质,能够以为是行政公益诉讼的一种形状。(注:拜见(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令出版社1999年版,第430、432页。)
在日本,行政公益诉讼被称为民众诉讼。所谓民众诉讼是指国民恳求纠正国家或许公共集体不符合法令规则的行为,并以推举人的资历或自己在法令上的利益无关的其他资历提起的诉讼。 日本民众诉讼的原告能够是纳税人,也能够是利益遭到遍及影响的推举人或许其他大众之一,只要在“法令上有规则时,限于法令规则者,才能够提起”,能够准用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的程序。作为民众诉讼的典型案例,有依据《公职推举法》进行的推举诉讼和《当地自治法》所规则的居民诉讼等。日本行政法学者以为,民众诉讼的意图并不是为了维护国民个人的利益,而是为了维护客观上的法令次序,使国民以推举人的身份经过诉讼手法限制国家机关或公共性权利组织行使职权的行为,监督行政法规的正确适用。因而,它具有客观诉讼的性质。日本实务中比较典型的民众诉讼方式有:推举无效诉讼、中选无效诉讼以及居民诉讼等。
日本一般将机关诉讼和民众诉讼合称客观诉讼。上文提及,日本公民可在民众诉讼中以推举人身份提起恳求纠正国家或公团机关违法行为的诉讼。但传统理论并不认同公民个人可就其在公害事情中所受损害提起行政诉讼。其理论依据是,行政法是朴实从公益性视点动身拟定的,其意图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而非详细维护每一个公民的私家利益;从操控成果看,公民由公益所得的直接利益不是法的利益,而是法的利益的“反射利益”。公民对其反射利益遭到的损害是不具有行政诉讼资历的。但随社会公益损害日趋恶化及行政权利在公共办理方面的不力,日本不得不就原告资历问题作出退让。“法令上被维护的利益说”根本成为学界通说,“值得维护的利益说”亦被一部分人承受。在判例上,最高裁判所所称的“法令上利益者”,实指法令上被维护的利益,而下级法院则进一步发展出“值得维护的利益说”,大大扩大了原告资历的规模。以环境诉讼为例,实践中呈现了供认居民就环境利益受损害而对有关行政许可行为提起吊销之诉的原告资历的倾向。(注:拜见王明远:《环境侵权法令救助准则》,我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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