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管辖法院的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3 03:28摘要:因网络本身的特色,使得电子商务合同胶葛中关于被告住所地、合同签定地以及合同实行地的确认与传统合同胶葛比较显得愈加杂乱和困难,本文提出在我国原有的法令框架下,寻觅新的联合点来处理电子商务合同胶葛中的统辖法院的确认问题。
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开展安排在有关电子商务的陈述中对电子商务(EC)的界说是:电子商务是发作在敞开网络上的包含企业之间、企业和顾客之间的商业买卖。假如将商务圈定在买卖范畴内,那么电子商务只包含不同主体之间经过互联网完结的商务活动,一切这些商务活动都是一种买卖,都需求缔结合同或契约,而不是单纯的信息传递。这种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称之为狭义的电子商务或在线买卖(on-line transaction)。在电子商务或在线买卖中买卖主体往往会以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办法缔结合同,这种合同咱们称之为电子合同或电子商务合同。从本质意义上讲,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并没有不同,都是当事人之间建立、改变、停止产业性民事权利义务联系的协议。电子合同的特殊性首要在于其记载当事人意思表明内容的办法或办法发作了改变。简略地说,也便是记载合同内容的办法或手法被电子化了。
一、电子商务合同胶葛对传统统辖权理论的应战
1.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使司法统辖区域的鸿沟变得含糊
在传统的物理国际中,某一特定法院依据与合同联合点有关的地域规模来确认其统辖权。而在因特网中,网络空间是无鸿沟可言的。人们在网络上能够在瞬间往复于千里之外乃至跨过数国,而自己却无需发作空间上的改变。因而人们无法将网络空间象物理空间那样人为地分割为若干范畴。那么法院关于网络空间的统辖权应当怎么确认,这是有必要处理的问题。
2.原告就被告准则的理论窘境
原告就被告准则是传统民事诉讼中应当优先予以考虑的统辖理论。但是在网络的“虚拟国际”,被告在许多情况下都不必实在名字、实在地址等个人资料。这就使得在胶葛发作后,原告要确认被告住所地,然后确认被告所在地法院很难。
3.合同签定地的不确认性
传统的合同胶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许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能够协议挑选的统辖法院包含被告住所地、合同实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在传统的合同胶葛中合同签定地的确认办法是:凡书面合同写明晰合同签定地址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两边在合同上一起签字盖章的地址为合同签定地;两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址的,以最终一方签字盖章的地址为合同签定地。但在网络买卖中,假如两边在电子合同中约好有合同签定地址的,则另当别论。但假如两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约好合同签定地,咱们知道,电子商务买卖中两边当事人往往并不碰头,一切的买卖包含电子合同的签定都是在网络上完结的,两边或许知道对方的电子邮箱,但往往不会去了解对方在物理空间中的详细位置,众所周知,当事人只需有一个电子邮箱,不管其在何地,都不影响其登陆邮箱收取邮件。在电子商务买卖中为了确保电子合同的效能,能够采纳数字签名的办法,但该办法的施行也并没有详细地址的要求,当事人能够在任何地址进行数字签名,然后使与合同无关的任何地址都或许成为合同签定地,这会使合同签定地具有了不确认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