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法理初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2 09:17摘要:本文经过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代表诉讼准则的比照和剖析,为我国代表诉讼准则的树立和完善供给一条思路。
关键词:代表诉讼、竭尽公司内部救助
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公司形状受公司一切与公司运营相别离准则所分配,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运营把握在董事之手。为追求公司的顺利发展,赋予了董事强壮的权限,为约束董事乱用权力,强化股东位置,且为了维护小股东的利益,一起避免公司董事违法渎职的行为,创设了多种股东监督及纠正公司运营的权力,股东代表诉讼准则即为其间最重要的权力。
所谓股东代表诉讼,指股东对公司遭受的危害代表公司提申述讼。①与直接诉讼不同在于:直接诉讼是作为股份一切者的股东因自身权益遭到危害而又有法令赋予保证权力完成的手法时提起的诉讼,代表诉讼则是由一个或多个股东为弥补或许避免侵略公司权益的行为而提起的诉讼。简言之,直接诉讼是股东的自益权受危害而提起的诉讼;而代表诉讼是股东的共益权遭到侵略而提起的诉讼。区别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是有意义的。由于二者在实体和程序方面,适用不同的规矩。在称谓上,英美法上称代表诉讼为衍生诉讼,根据我国的习气和行文的便利,本文通称代表诉讼。
一、从《公司法》111条谈开
我国关于股东诉讼的法令规矩仅见于《公司法》第111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抉择违背法令行政法规,侵略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中止该违法行为和危害行为的诉讼。”该条规矩,自身存在较大缺点:1、申述条件上,仅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抉择违背法令、行政法规。而实践中存在着大股东危害小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抉择违背公司章程,董事、司理违背忠实和留意责任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2、该条仅规矩股东中止违法行为和危害行为的恳求,未规矩股东危害之补偿恳求;3、虽规矩股东能够申述,但未对该谁当被告作出规矩。立法未明确规矩代表诉讼且存在许多缺点,所以不能象有的学者所建议的那样,对该条作扩张释,为股东代表诉讼准则寻觅现行法上的根据。因而,有必要经过对他国代表诉讼的比较研讨,借参考之资,为我国代表诉讼的树立和完善,供给一条思路。
二、原告资历
《美国规范公司法》第7.41节规矩,原告须“(1)在程序中被控诉的作为或不作为发作时是该公司的一个股东或许在上诉时间中虽不是一位股东,却从在上述时间中该公司的一个股东依法转让公司股票而成为该公司的一个股东;(2)在要求强制行使公司的权力时公正和充沛的代表了公司利益。”②在台湾《公司法》上,规矩有所不同,“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有必要为持续一年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10%以上之股东。”有学者从上述两个条文的比照中得出:美国的立法编制不该学习,理由是给予仅持有一股的独自股东以代表诉讼提起权,由于股民人数很多,简单使公司堕入诉讼的围住,法院也会由于诉讼案子的添加而不胜重复。笔者认为,该学者疏忽了原告代表性的效果,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矩第23条(2)规矩:“假如原告很显然不能公正和充沛代表其它处于相同位置的股东或集体成员的利益来施行公司或集体权力,则派生诉讼不能持续进行。”有这样的准则组织,就能够消除上述的疑虑,但要作此准则引入,则涉及到诉讼法相关方面的准则改善。台湾关于原告资历的立法约束过于严厉,这也成为台湾诉讼代表案子活跃性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而,系美国的立法编制较为科学。
三、被告
美国法规矩最为宽范,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不只能够是公司的董事、司理、监事,也能够是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大陆法系台湾股东代表诉讼的目标规模最窄,仅限于董事。约束被告的立法编制会使维护力度不行。由于实践中或许存在公司董事以外的公司成员,乃至包含第三人(如行政机关)的不妥行为对公司形成危害,公司怠于追查法令责任时,股东应有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力。代表诉讼的立法意图,原本便是为了维护股东的利益,股东经过诉讼这种活跃的手法,来加强对公司活动的监督,美国的做法值得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