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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分包与转包有哪些主要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2 00:43
建造工程合同的分包与转包
建造工程合同的实行尤其是大型建造工程的建造触及很多的专业技能,承包人往往并不具有施行悉数工程事务的才能,尤其是一些专业工程,如装置、电气等,因而分包就在所难免。就其本质而言,分包就是承包人将其合同职责部分转让予第三人的行为,但分包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所说的合同职责的部分转让,因为承包人并不因其分包行为而革除对发包人应承当的分包部分的合同职责。依修建法及合同法的规则,承包人分包应以发包人赞同为条件,不然无效。分包后,承包人仍应对其悉数合同职责承当职责,对分包部分,承包人与分包人对发包人承当连带职责。法令对承包人从事建造工程事务的资质规则相同适用于分包人,且制止分包人将其分包的工程再分包。从合同相对性的视点来说,分包并不改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合同相对人的联系,而分包合同的相对人则分别是承包人与分包人。至于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连带职责联系,则是一种打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定职责。
转包与分包的首要差异在于合同职责转让的程度不同,转包是承包人将其合同职责悉数移转予第三人的行为。依合同法总则的规则,一般合同职责的移转应以债权人赞同为条件,但合同法分则建造工程合同部分则清晰制止承包人以各种名义进行转包。对承包人的转包行为,不管发包人是否知情或赞同,均应确定转包合同无效。实践上,转包在建造工程国际惯例中属常见现象,我国立法之所以对建造工程范畴的分包与转包问题采严厉的态度有其社会布景。多年来,我国建造工程范畴呈现的很多工程质量问题与转包和不标准的分包行为有着密切联系,因为部分承包人在工程施行过程中进行层层分包或转包,最终的合同实践实行人收取的价款远远低于开始的建造工程合同的约好,导致工程偷工减料现象很多存在,这一问题在施工合同中尤为显着。为此,修建法与合同法均对分包行为进行严厉约束,对转包或以分包名义进行的转包则肯定制止。
与转包有些相似的行为就是挂靠。所谓挂靠是指实践承包人以别人名义与发包人签署建造工程合同的行为。实践承包人即挂靠人,由挂靠人以其名义签署建造工程合同的名义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挂靠现象的呈现与我国对建造工程承包单位施行严厉的资质办理有关。一些民间施工队具有建造工程施工才能,但又难以评选较高资质,不能接受大型工程,只能采纳挂靠方法承包工程;而一些国有修建企业有较高资质却因缺少资金实力或不能有用操控本钱等原因,在工程投标中无优势可言,难以承包工程,只能以出卖资质的方法赚取赢利。挂靠也是被修建法及相关行政法规严厉制止的行为,因而挂靠总是以分包或协作等方法呈现,并且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般对挂靠行为互相心照不宣,故挂靠行为虽很多存在,但真实发作胶葛并诉诸法令的却不多。对挂靠当事人的法令职责,修建法规则除应承当相应行政职责外,在民事补偿职责方面,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承当连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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