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是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2 00:33
现代行政的最明显的特色便是以法治国、依法行政。行政机关的全部行政行为都必须以宪法和法令为依据,都必须具有合法性,不然无效。接下来,听讼网小编为我们介绍相关常识,欢迎我们进行阅览。
哪些案子是归于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
(1)承认发明专利案子和海关处理案子;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子;
(3)本辖区内严重、杂乱的案子。
相关法令常识: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统辖本辖区内严重、杂乱的第一审行政案子。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统辖全国范围内严重、杂乱的第一审行政案子。
第十八条 行政案子由开始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经复议的案子,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高级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审判作业的实际情况,确认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统辖行政案子。
第十九条 对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许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的案子,原告能够挑选其间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早立案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归于本院统辖的,应当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交的人民法院以为受移交的案子依照规则不归于本院统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不得再自行移交。
第二十三条 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人民法院对统辖权发作争议,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报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行政案子。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统辖的第一审行政案子,以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许指定统辖的,能够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议。
哪些案子是归于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
(1)承认发明专利案子和海关处理案子;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子;
(3)本辖区内严重、杂乱的案子。
相关法令常识: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统辖本辖区内严重、杂乱的第一审行政案子。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统辖全国范围内严重、杂乱的第一审行政案子。
第十八条 行政案子由开始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经复议的案子,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高级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审判作业的实际情况,确认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统辖行政案子。
第十九条 对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许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的案子,原告能够挑选其间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早立案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归于本院统辖的,应当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交的人民法院以为受移交的案子依照规则不归于本院统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不得再自行移交。
第二十三条 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人民法院对统辖权发作争议,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报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行政案子。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统辖的第一审行政案子,以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许指定统辖的,能够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