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4 08:39
各地级以上市住宅和城乡建造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市政园林局、水务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佛山市顺德区疆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加强我省建造工程施工工期办理,标准工期承认行为,保证合理施工工期,根据《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条例》、《建造工程安全出产办理条例》等有关规则,我厅拟定了《广东省住宅和城乡建造厅关于建造工程施工工期的办理办法》,并经省政府法制办赞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造工程施工工期的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造工程施工工期办理,保证合理施工工期,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条例》、《建造工程安全出产办理条例》等法令法规和工程建造强制性标准,结合我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造工程施工工期的办理。
本办法所称的建造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隶属的线路管道、设备装置、装饰工程。
第三条 省住宅和城乡建造厅担任全省建造工程施工工期的办理工作。
市、县(区)住宅和城乡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工期办理工作。
第四条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清晰投标要求的施工工期,依法有必要投标的建造工程还应载明施工标准工期。
施工标准工期根据《广东省建造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核算承认。因工程特别无法核算施工标准工期的,可参阅已完相似工程的实践施工工期,无相似工程参阅的应根据工程规划、结构、施工难易程度等合理承认。
第五条 投标工期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应在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独自开列赶工办法项目和在投标操控价中独自核算赶工办法费,赶工办法费依照《广东省建造工程计价根据》的有关规则核算。
第六条 投标工期应契合投标文件有关工期的要求。投标施工方案采纳赶工办法的,投标人应计取赶工办法费的,赶工办法费且不得作为让利要素。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评定投标工期及其有关事项;投标工期短于标准工期的,还应评定赶工办法项目和赶工办法费。经评定,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引荐中标:
(一)投标工期不契合投标文件工期要求的;
(二)投标文件要求供给施工进展方案的,投标人未提施工进展方案或供给的施工进展方案经证明被以为不可行的;
(三)赶工办法费和赶工办法不能对应且投标人不能合理阐明的。
第八条 发承揽两边应在施工合同中清晰合同工期和发承揽两边的工期职责,包含:
(一)清晰合同工期的日历天数以及方案开工日期、方案竣工日期;
(二)清晰推迟竣工的职责,推迟竣工补偿标准和最大补偿额度;
(三)工期索赔、工期顺延和工期争议的处理方法。
投标工程的合同工期,应根据投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认,投标工期与中标人投标工期不一致的应以投标工期为准;直接发包工程的合同工期,由发承揽两边根据标准工期洽谈承认。
施工合同没有清晰合同工期的,应由发承揽两边根据本办法和《广东省建造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洽谈承认,并签定补充协议。
第九条 建造工程正式实施前,发包人应在施工现场明显方位粘贴布告,及时发布工程建造进展相关信息。
第十条 工程开工有必要具有法令法规规则的开工条件。工程不具有开工条件开端作业的,不该计入工期。
第十一条 承揽人应依照施工进展方案安排施工,保证建造工程如期完结。承揽人不能依照方案安排施工的,应及时采纳办法、调整施工进展方案,并报发包人同意。
第十二条 发包人不得恣意紧缩合同约好的工期。恣意紧缩合同约好工期的,承揽人有权向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各级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应安排核对;发现违法者,应根据《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条例》、《建造工程安全出产办理条例》等法令法规的规则责令改正、予以处分。
第十三条 建造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揽人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好和实践状况调整施工工期,包含:
(一)顺延工期。因非承揽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的,经发、承揽人两边承认后,顺延工期。
(二)添加工期。发包人添加工程内容的,应与承揽人依照合同约好洽谈承认添加工程工期。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因客观原因、设计变更等致使工期延误而不能满意运用要求时,发包人能够视未完工程状况向承揽人提出缩短工期的要求。承揽人有权回绝发包人的要求,也能够视状况提出缩短工期的施工方案和费用陈述。在工程监理单位证明缩短工期的施工方案可行的前提下,发承揽两边能够洽谈缩短工期,并签定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承揽人的施工进展方案不契合合同要求的,应责令修改后从头提交;发现承揽人不恪守工程建造强制性标准,抢进展、赶工期的,应当要求承揽人整改,状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揽人暂时中止施工,并及时陈述发包人。承揽人拒不整改或许不中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造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监督机构陈述。
第十六条 合同工程实践竣工日期依照以下景象别离承认:
(一)合同工程施工质量竣工检验合格的,以经过施工质量竣工检验的日期为实践竣工日期;
(二)承揽人提交施工质量竣工检验申请陈述,发包人未在规则时间内安排施工质量竣工检验的,承揽人提交施工质量竣工检验申请陈述之日为实践竣工日期;
(三)合同工程未经施工质量竣工检验,发包人私行运用的,搬运占有之日为实践竣工日期。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揽人、工程监理单位应做好记载,发作合同约好的工期顺延、添加工期等景象的,应依照合同约好调整合同工期。发作争议的,依照合同约好的方法处理。
第十八条 市、县(区)住宅和城乡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投标交易市场、施工现场施工工期的监督办理工作,加强投标文件存案、施工合同存案和施工作业行为的监督,及时纠正和阻止违背工期办理的不标准行为,依法查处不契合建造工程质量和安全出产法令、法规和工程建造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住宅和城乡建造厅担任解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为加强我省建造工程施工工期办理,标准工期承认行为,保证合理施工工期,根据《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条例》、《建造工程安全出产办理条例》等有关规则,我厅拟定了《广东省住宅和城乡建造厅关于建造工程施工工期的办理办法》,并经省政府法制办赞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造工程施工工期的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造工程施工工期办理,保证合理施工工期,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条例》、《建造工程安全出产办理条例》等法令法规和工程建造强制性标准,结合我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造工程施工工期的办理。
本办法所称的建造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隶属的线路管道、设备装置、装饰工程。
第三条 省住宅和城乡建造厅担任全省建造工程施工工期的办理工作。
市、县(区)住宅和城乡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工期办理工作。
第四条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清晰投标要求的施工工期,依法有必要投标的建造工程还应载明施工标准工期。
施工标准工期根据《广东省建造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核算承认。因工程特别无法核算施工标准工期的,可参阅已完相似工程的实践施工工期,无相似工程参阅的应根据工程规划、结构、施工难易程度等合理承认。
第五条 投标工期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应在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独自开列赶工办法项目和在投标操控价中独自核算赶工办法费,赶工办法费依照《广东省建造工程计价根据》的有关规则核算。
第六条 投标工期应契合投标文件有关工期的要求。投标施工方案采纳赶工办法的,投标人应计取赶工办法费的,赶工办法费且不得作为让利要素。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评定投标工期及其有关事项;投标工期短于标准工期的,还应评定赶工办法项目和赶工办法费。经评定,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引荐中标:
(一)投标工期不契合投标文件工期要求的;
(二)投标文件要求供给施工进展方案的,投标人未提施工进展方案或供给的施工进展方案经证明被以为不可行的;
(三)赶工办法费和赶工办法不能对应且投标人不能合理阐明的。
第八条 发承揽两边应在施工合同中清晰合同工期和发承揽两边的工期职责,包含:
(一)清晰合同工期的日历天数以及方案开工日期、方案竣工日期;
(二)清晰推迟竣工的职责,推迟竣工补偿标准和最大补偿额度;
(三)工期索赔、工期顺延和工期争议的处理方法。
投标工程的合同工期,应根据投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认,投标工期与中标人投标工期不一致的应以投标工期为准;直接发包工程的合同工期,由发承揽两边根据标准工期洽谈承认。
施工合同没有清晰合同工期的,应由发承揽两边根据本办法和《广东省建造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洽谈承认,并签定补充协议。
第九条 建造工程正式实施前,发包人应在施工现场明显方位粘贴布告,及时发布工程建造进展相关信息。
第十条 工程开工有必要具有法令法规规则的开工条件。工程不具有开工条件开端作业的,不该计入工期。
第十一条 承揽人应依照施工进展方案安排施工,保证建造工程如期完结。承揽人不能依照方案安排施工的,应及时采纳办法、调整施工进展方案,并报发包人同意。
第十二条 发包人不得恣意紧缩合同约好的工期。恣意紧缩合同约好工期的,承揽人有权向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各级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应安排核对;发现违法者,应根据《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条例》、《建造工程安全出产办理条例》等法令法规的规则责令改正、予以处分。
第十三条 建造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揽人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好和实践状况调整施工工期,包含:
(一)顺延工期。因非承揽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的,经发、承揽人两边承认后,顺延工期。
(二)添加工期。发包人添加工程内容的,应与承揽人依照合同约好洽谈承认添加工程工期。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因客观原因、设计变更等致使工期延误而不能满意运用要求时,发包人能够视未完工程状况向承揽人提出缩短工期的要求。承揽人有权回绝发包人的要求,也能够视状况提出缩短工期的施工方案和费用陈述。在工程监理单位证明缩短工期的施工方案可行的前提下,发承揽两边能够洽谈缩短工期,并签定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承揽人的施工进展方案不契合合同要求的,应责令修改后从头提交;发现承揽人不恪守工程建造强制性标准,抢进展、赶工期的,应当要求承揽人整改,状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揽人暂时中止施工,并及时陈述发包人。承揽人拒不整改或许不中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造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监督机构陈述。
第十六条 合同工程实践竣工日期依照以下景象别离承认:
(一)合同工程施工质量竣工检验合格的,以经过施工质量竣工检验的日期为实践竣工日期;
(二)承揽人提交施工质量竣工检验申请陈述,发包人未在规则时间内安排施工质量竣工检验的,承揽人提交施工质量竣工检验申请陈述之日为实践竣工日期;
(三)合同工程未经施工质量竣工检验,发包人私行运用的,搬运占有之日为实践竣工日期。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揽人、工程监理单位应做好记载,发作合同约好的工期顺延、添加工期等景象的,应依照合同约好调整合同工期。发作争议的,依照合同约好的方法处理。
第十八条 市、县(区)住宅和城乡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投标交易市场、施工现场施工工期的监督办理工作,加强投标文件存案、施工合同存案和施工作业行为的监督,及时纠正和阻止违背工期办理的不标准行为,依法查处不契合建造工程质量和安全出产法令、法规和工程建造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住宅和城乡建造厅担任解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