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8 17:59各区县(自治县、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北部新区安排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作人事局:
为了加强对工伤员工劳作能力判定作业的处理,规范劳作能力判定程序,保证用人单位及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法令》和《重庆市工伤保险施行暂行办法》,我局拟定了《重庆市工伤员工劳作能力判定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工伤员工劳作能力判定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伤(含作业病,下同)员工劳作能力判定的处理,规范劳作能力判定程序,保证用人单位及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法令》(以下简称《法令》) 和《重庆市工伤保险施行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施行办法》),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承以为工伤的员工、工亡员工供养亲属需求进行劳作能力判定及与工伤相关项目的承认按本办法实行。
《法令》第六十三条规则的伤残员工需求进行劳作能力判定和其他受托付的判定(承认),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三条 劳作能力判定应遵从以下准则:
(一)严格实行国家规范;
(二)揭露、公平、公平;
(三)科学、合理、客观。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依照《法令》第二十四条规则树立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下设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的办事组织,挂靠同级劳作保证行政部门。
工伤员工劳作能力判定(承认)实行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判定(承认)。重庆市劳作判定中心为市级劳作能力判定经办组织,区县(自治县、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办公室一起为同级劳作能力判定经办组织。
第五条 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树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库名单由劳作能力判定经办组织依据实践作业需求提出,报经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
第六条 劳作能力判定经办组织实行下列责任:
(一)贯彻实行有关法令、法规、方针和规范;
(二)承受劳作能力判定(承认)请求,并做好判定(承认)的具体作业;
(三)承办与劳作能力判定(承认)有关的事务性作业;
(四)处理劳作能力判定(承认)档案;
(五)承当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作业。
第七条 重庆市劳作判定中心在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和市劳作保证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承当工伤判定(承认)的以下具体作业:
(一)属市工伤保险处理中心参保单位工伤员工及供养亲属的劳作能力初度判定和复查判定。
(二)属市工伤保险处理中心参保单位工伤员工装备辅佐用具、作业恢复的初度承认;
(三)属市工伤保险处理中心参保单位工伤员工延伸罢工留薪期、疾病与工伤相相关和旧伤复发的初度判定或承认;
(四)市属破产企业工伤员工劳作能力判定(承认);
(五)本市工伤员工劳作能力、装备辅佐用具、作业恢复的再次判定(承认);
(六)其他受托付的判定(承认);
(七)全市劳作能力判定(承认)的计算、剖析、报表作业。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市)劳作能力判定经办组织承当工伤判定(承认)的以下具体作业:
(一)属本地区参保单位工伤员工及供养亲属的劳作能力初度判定和复查判定。
(二)属本地区参保单位工伤员工装备辅佐用具、作业恢复的初度承认;
(三)属本地区参保单位工伤员工延伸罢工留薪期、疾病与工伤相相关和旧伤复发的初度判定或承认;
(四)其他受托付的判定(承认);
(五)本地区劳作能力判定(承认)的计算、剖析、报表作业。
第九条 请求人提出初度判定、复查判定、再次判定、延伸罢工留薪期和装备辅佐用具以及疾病与工伤相关的承认请求时,应填写《工伤员工劳作能力判定(承认)表》(附件1),并依据判定(承认)的需求,别离供给以下材料:
(一)工伤承认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1份;
(二)被判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寸相片2张;
(三)被判定人的病历、确诊证明、理化查验陈述、CT、X光片等治疗材料的复印件;
(四)请求再次判定(承认)的,需供给初度判定定论告诉书的复印件。
(五)工亡员工供养亲属进行劳作能力判定(承认),还需供给被判定人与工伤员工之间亲属关系的有用证明;
(六)法规、方针规则或劳作能力判定经办组织要求供给的其他材料。
供给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时,应将原件同时送劳作能力判定经办组织核对(核对撤退持有人保管)。
第十条 劳作能力判定经办组织以为请求人供给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或在10个作业日内制发《工伤员工劳作能力判定(承认)补正材料告诉书》(附件2)。请求人应在规则时限内按要求补正悉数材料,未在规则的时限内补正悉数材料的,视为未提出请求。请求人补正材料的时刻不计算在劳作能力判定作业时限内。
第十一条 劳作能力判定经办组织对受理的判定(承认)请求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对请求材料进行分类、收拾、挂号;
(二)承认判定(承认)时刻和地址,判定地址准则上应为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组织;
(三)依据被判定人的伤情及被判定人数,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3名至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触及作业病的判定专家组成员应具有作业病确诊判定资历;
(四)制发《工伤员工劳作能力判定(承认)告诉书》(附件3),告诉专家组成员、请求人、被判定人和用人单位参与判定;
(五)劳作能力判定经办组织依据专家组的医疗查看确诊判定定见,依照国家规范进行评议并提出判定(承认)定论定见,填写《工伤员工劳作能力判定(承认)定论审定表》(附件4),连同相关材料送同级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六)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办公室定时举行审定会,必要时可约请相关专家参与审定。经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的判定(承认)定论为正式判定(承认)定论。
(七)劳作能力判定经办组织依据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的判定(承认)定论,以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的名义制造《工伤员工劳作能力判定(承认)定论告诉书》(附件5),别离送达被判定人、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组织。
送达《工伤员工劳作能力判定(承认)告诉书》和《工伤员工劳作能力判定(承认)定论告诉书》时应填写《工伤员工劳作能力判定(承认)文书送达回证》(附件6)。
第十二条 工伤员工收到《工伤员工劳作能力判定(承认)告诉书》后,在90日内两次没有依照劳作能力判定经办组织指定的时刻、地址参与劳作能力判定(承认)的,视为不承受判定。
用人单位无故不参与参与判定的,不影响判定(承认)定论的作出。
第十三条 工伤员工或其亲属、用人单位或许工伤保险经办组织在判定(承认)定论作出满1年后,以为伤残状况发生变化的,能够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则向初度担任判定的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复查判定(承认)请求。
被判定人、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组织对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初度或复查判定(承认)定论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判定(承认)定论告诉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请求再次判定(承认)。
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的再次判定(承认)定论为终究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