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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判决的执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01:21
代位权诉讼判定的实行
代位权诉讼判定收效后,实行完结前,债务人的其他债务人是否能够要求参加该债务的分配?
法院审理作出判定确认债务人的代位权建立后,在次债务人向代位权人清偿前,该债务仍归于债务人的产业,应该作为债务人的一切债务人的债务的担保。按照债务相等的准则,债务人的债务,除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有担保物权或法定优先权)者外,不管发生时间先后,原因怎么,数额多寡,均应该得到相等受偿。尽管《合同法解说(一)》第20条规则:“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代位权建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实行清偿责任,债务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务债务联系即子消除。”但该规则应该理解为在代位权诉讼中,为了便于保证债务人的债务,进步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对代位权的行使与强制实行兼并判定,并非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务人的债务以优先权。优先权产生于法令的明确规则,但在合同法和其他法令中,并没有规则行使代位权的债务具有优先权。从外国有关代位权的法令规则来看,均没有规则行使代位权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因而,在代位权诉讼完毕后,假如次债务人没有向代位权人清偿,其他现已获得强制实行根据的债务人,能够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第90条关于被实行人的产业被一个法院因实行确认金钱给付的收效法令文书而查封、扣押、冻住的,其他获得实行根据的债务人能够请求参加分配的规则,参加完成债务的分配。在债务人宣告破产的情况下,代位权的行使因之中止,没有实行的悉数产业及没有清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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