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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工在非指定清扫地出车祸被认定工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11:12

    记者今天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得悉,一原因清洁工在非指定打扫地址遭受事端而引发的确定行政案在该院审结。法院一审判定保持了高新区人事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企业员工伤亡性质确定书,依法驳回原告成都市尧舜绿色环保有限公司要求吊销的诉请。
    2004 年11月15日,尧舜环保公司环保工人唐某于作业时刻内,在三环路外侧的机动车道上被车撞身亡,后高新社保局确定唐为工伤。但环保公司以为,唐某的指定打扫地址是在三环路立交桥内侧,唐是擅离作业岗位到三环路外侧的机动车道上。唐某受伤虽在作业时刻内但不是在作业场所内,且交管部门也确定闯祸车主与唐某各承当事端的平等职责,故不该确定为工伤。
    法院以为,环保公司聘任唐担任三环路韦家碾到凤凰立交桥内侧打扫作业,唐发作交通事端时是在作业时刻,并在从事本职作业。尽管事端发作地址不是在指定的三环路内侧的打扫地址,但仍属唐的作业场所,因而契合工伤确定的基本要素。
     此案虽唐某在交通事端中负平等职责,但其行为是归于过错行为,非片面成心,故不归于成心违章。根据《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 [1996]28号)第六条“对员工在作业时刻、作业区域因作业原因形成的伤亡,即便员工自己有必定的职责,都应确定为工伤”的规则,唐某的过错行为并不影响到工伤性质的确定。据此,高新法院从国家应当尽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用工单位注重安全生产管理,遵循《》的立法主旨等视点考虑,依法作出上述判定,以维护了作为弱势群体的环卫工人的合法利益。
    法官说法:对作业场所等的确定不能过分狭窄
    该案的主审法官张义在采访中谈到,此案争议焦点是当事各方对“作业时刻、场所、原因”的了解存在不合。张义以为,对此确定首要应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意图、规模、员工的作业性质、酬劳方法等方面,结合两边签定的用工合同归纳考虑,在了解上不能太狭窄,不然不利于伤亡员工的权益维护。
    作业时刻应为员工开展作业的时刻,既包含用人单位规则和暂时组织的时刻,也包含员工自己延伸或提早的时刻。只需员工是在作业过程中受伤,都应为在作业时刻内,除非用人单位有特别的作业规程要求,而员工明知却违背。
    作业场所应指用人单位的一切作业区域,并不限于员工从事本职作业的车间或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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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业原因应指与用人单位各项作业业务和员工本职作业所衍生业务相关的原因,不能只是限制在与员工本职作业相关的规模内。
    此案中环卫作业的作业规模是某一路段,这种情况下,应当与作业时刻、原因两个要素,结合伤亡人员的片面心思情绪等方面来考虑,假如伤亡人员是在作业时刻内,从事本职作业,一起片面上并无成心超出作业规模形成伤亡的,应当确定契合工伤确定的基本要素。
     基于此,法院以为,环保公司聘任唐担任三环路韦家碾到凤凰立交桥内侧打扫作业,唐某发作交通事端时是在作业时刻内,并在从事本职作业。尽管事端发作地址不是在指定的三环路内侧的打扫地址,但仍属唐桂珍的作业场所,因而契合工伤确定的基本要素。唐某在交通事端中虽负平等职责,但其行为是属过错行为,非片面成心,故不归于成心违章,唐的过错行为并不影响到工伤性质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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