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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报销药费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6 09:15

原告:高山
被告:利津县乡镇职工医疗稳妥作业处
[案情]
2004年5月间,原告因膝关节炎症,去利津县中心医院就医,经医生处方,先后五次打针针剂。(在用药过程中,无人奉告系“目录”外用药)。2004年7月份,由利津县司法局统一将老干部药费单据到利津县医疗稳妥作业处报销,被告已用药系“目录”外用药为由,决议扣发原告药费789、20元。被告于2004年8月25日书面答复定见不予报销。原告于2004年9月30日向利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判定吊销被告过错的详细行政行为决议,责令其发还扣发的药费789、20元。
[两边当事人争议]
被告辩称:(1)利津县医疗稳妥作业处不是一个法人单位,是一个法人作业单位,一起,也不是行政单位,没有法令和法规的授权,所以说对外不承当行政责任。(2)医疗稳妥作业处的功能实际上是一种托付的联系,是上级部分托付给医疗稳妥作业处代为行使处理功能。(3)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发[98]44号文件第 6条规则进行托付,劳作保证部分是作为县政府的托付而代为行使行政功能。(4)施沛特的通用名称是玻璃酸纳,其批准文号是国药准字H10960136,而透明质酸纳的产品名是施沛克,其产品注册号是国药管械字。从举证能够看出施沛特和施沛克的产品名、英文名及用处等都不是一种药品,故施沛特和透明质酸纳不是一种药品。(5)对原告供给的2、3、4、7号依据从医生在线网上下载,不能作为有用依据运用。
原告以为:(1)依据被告供给的依据,他的责任和单位的性质和授权规模足以看出,被告是一副科级独立的单位,直属劳作保证局,它的责任中明确规则对离休人员、老红军、建国前老工人等医药费的处理和运用,也便是对这一部分人有处理的权利,这是行政权利。(2)假如被告是被托付的,应以被托付的名义承当行政责任。(3)原告以为被告以自己单位名义施行的这一行为,是一项真实的详细行政行为,其特征有二,一是这一行为是在不平等主体之间进行,被告是处理者,原告是被处理者,二是被告施行这一行为无须与原告洽谈,也无须原告赞同,因而这一性质是一桩真实的行政诉讼案子。(4)被告虽然是一个作业单位,但与一般的作业单位不同,他具有显着的行政处理功能和权利。最高法院2004年1月14日关于标准行政案子案由的告诉就证明了这一点。一般作业单位是与经济方法为社会供给服务,被告是以行政处理手法进行处理的。一般作业单位是合同进行运作,能够自由挑选,被告行使的行为,相对人没有挑选,被告决议对原告药费不予报销并在实际上予以扣发,便是运用了这一权利,被告运用具有的权利并运用了自己的名义行使应为本案被告。至于被告说是受托付,既无依据,也无现实。(5)国家劳作和社会保证部在“社会稳妥行政争议处理方法”中,也规则和认可所指“医疗稳妥”安排是各地经办“医疗稳妥的安排”,这种认可,便是一种授权,以此而论,被告单位也应是一个权利实体,应为被告。(6)咱们供给的依据2、3、4、7证明三者之间的联系,原告所运用的“施沛特”这一药品的英文名称就标明在了“目录”内,作为打针剂的“透明质酸纳”产品名为“施沛特”,被告说目录外是过错的。
[本案承认的现实]:
1、原告于2004年7月到被告处要求给予报销药费,被告于2004年8月25日对原告作出答复不予报销的定见,由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2、被告在庭审中称是受政府托付行使功能,但没有提交托付的相关依据,一起,被告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该项责任。
[分析]:
1、关于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利津县乡镇职工医疗稳妥作业处是适格的被告。理由是:(1)行政诉讼的被告来源于行政机关、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或受托付的安排。(国发[1998]44 号文)国务院关于树立乡镇职工根本医疗稳妥准则的决议,第四条规则:“社会稳妥经办安排担任根本医疗稳妥基金的筹措、处理和付出,并要树立健全预决算准则,财政会计准则和内部审计准则。社会稳妥经办安排的作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处理。”从该条能够看出社会稳妥经办安排担任根本医疗稳妥基金的处理和付出。这是一种法规授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和社会保证部第十三号关于社会稳妥行政争议处理方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则:“本方法所称的经办安排,是指法令、法规授权的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所属的专门处理养老稳妥、医疗稳妥、赋闲稳妥、工伤稳妥、生育稳妥等社会稳妥业务的作业安排。”本案的被告即为该条所指的医疗稳妥的经办安排。(3)它是以自己名义施行的,有法令依据,没有逾越职权,其行为是在法规授权下行使的,因而,是适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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