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哥哥借弟弟身份证结婚应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21:26

【案情】
被告赖男婚前因犯盗窃罪入狱,刑满开释后未及时将户口迁回,也没有身份证。2001年原告温女经别人介绍与被告赖男相识,不久双便利处理了断婚挂号手续。赖男为到达与温女成婚的意图对温女隐瞒了自己的曩昔,故一向用其弟弟赖伟(化名)的姓名与温女往来,并用了赖伟的身份证与温女处理了断婚挂号手续。温女知情后,怒不可遏,本想与赖男离婚,在赖男的苦苦哀求并确保会重新做人的情况下,温女没有申述离婚。但过了约半年,赖男死性不改,再次因犯盗窃罪入狱,服刑一年开释后外出打工,从此石沉大海,温女故申述离婚。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三种不同定见:
定见一:原、被告的婚姻联系合法有用,应当予以免除,一起责令婚姻挂号机关吊销原告与赖伟的婚姻挂号。原被告是自愿谈婚成婚,被告赖男虽用别人身份证与温女成婚,但婚姻挂号是赖男到挂号的,成婚证上的相片也是被告的,温女与赖男成婚的意思表明是实在的,婚姻法的相关婚姻无效的规则,只规则“重婚、有制止成婚的亲属联系、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该成婚的疾病并婚后没有治好、未到法定婚龄”四种景象,并没有规则兜底条款,并没有其他不契合《婚姻法》规则的收效要件的景象,故应确定原被告的婚姻联系合法有用。原、被告的婚姻根底较差,现分家多年,且被告下落不明,夫妻联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决裂,原被告的婚姻联系应当予以免除。成婚是婚姻挂号机关挂号的,呈现挂号失误应由原挂号机关予以吊销。
定见二: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赖伟是原告法律上的老公,原告的申述的目标有误,其诉讼恳求应当予以驳回。
定见三:吊销原告与赖伟的婚姻,原告与被告的联系按同居联系处理。
【管析】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
理由是:原告与被告之弟赖伟成婚并非其实在意思表明,原告对与赖伟成婚的民事行为是有严重误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严重误解的,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裁定机关予以改变或吊销,婚姻家庭联系的案子不适用裁定,人民法院也不宜改变,故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吊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则处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申述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施行今后,男女双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挂号;未补办成婚挂号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可见自1994年2月1日起,到婚姻挂号机关挂号成婚,是建立夫妻联系的必要条件,没有到到婚姻挂号成婚又未补办成婚挂号的,应确定为同居联系。黄英海
全部评论0
暂无评论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
评论几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