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劳动争议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1 17:56
涉外劳作争议统辖《劳作部关于涉外劳作争议统辖权问题的复函》(1994年1月25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则,因合同胶葛或许其他产业权益胶葛,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居处的被告提起诉讼,假如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定或许实行,能够由合同签定地、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据此,我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定的劳作(作业)合同,假如劳作(作业)合同的实行地在我国领域内,因实行劳作(作业)合同发作劳作争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2条第四款规则精力,由劳作(作业)合同实行地的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