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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是否需付两倍工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2 00:07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未缔结劳作合同,一年多后用人单位将该劳作者解雇,该劳作者能得到哪些补偿呢?广东省梅州某科技公司因回绝付出二倍薪酬而与此前解雇的职工刘某对簿公堂,在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掌管下两边达成了协议。刘某已顺畅拿到了该公司许诺的悉数补偿金额。
刘某自2014年2月11日入职梅州某科技公司,约好酬劳为每月3200元,均匀每月上班时间为22.75天。到2015年4月22日,刘某被该公司以存在作业失误形成公司丢失为由解雇,在此期间两边一向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2015年5月22日该公司仅向刘某付出离任补助3000元。
刘某觉得自己在该科技公司上班一向恪尽职守、脚踏实地,平白无故被解雇甚感冤枉,而该公司一向未实行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法定责任,理应承当相应法律责任,故于2015年6月3日向平远县劳作人事争议调停裁定院恳求劳作争议裁定,要求该公司付出其任职一年多期间的二倍薪酬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算计4万余元。
2015年7月19日,该裁定院作出判定,支撑了刘某的追偿恳求。
该科技公司因不服裁定判定,申述到平远县人民法院,恳求判定其不需要向刘某付出二倍薪酬、经济补偿金以及额定一个月的薪酬。
平远法院经审理以为,刘某自2014年2月11日至2015年4月22日在该科技公司上班,均匀每月上班时间为22.75天,均匀薪酬为每月3430元,该科技公司未依法与刘某签定劳作合同,两边之间已构成现实劳作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该公司未与刘某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存在必定差错,依法应向刘某付出2014年3月起至2015年1月的二倍薪酬差额37595元。
另依据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该公司解雇刘某的景象契合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依据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薪酬标准付出,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薪酬标准付出。刘某在该公司作业一年零两个月,该公司应当付出刘某1.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5145元。
平远法院作出一审判定后,该公司仍不服,上诉至梅州中院。经梅州中院调停,两边终究各退一步达成了调停协议,该公司赞同一次性付出包含薪酬差额、经济补偿金等金钱3.5万元给刘某,刘某抛弃对剩下金钱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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