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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的最新规定了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5 08:48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批改案(七)》,其间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作了很大的批改,读者朋友应对其间的明显改变引起高度的重视。
一、偷税手法上的改变
批改前的偷税罪规则了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账簿、记账凭据,在账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许进行虚伪的交税申报这四种手法。
批改后的偷税罪只保留了虚伪申报和不申报两种手法,但一起都作了一些改变:在虚伪申报前增加了“诈骗、隐秘手法”的约束,强调了片面上的歹意;在不申报前也有“诈骗、隐秘手法”的约束,但摒弃了本来“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的提法,将偷税罪的职责复原到交税人本身。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中作为偷税罪手法之一的“缴交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许其他诈骗手法,骗得所交纳的税款”也因可归入虚伪申报规模而归于失效。
二、偷税金额上的改变
批改前的偷税罪在金额上要求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批改后的偷税罪只规则了躲避缴交税款数额较大。至于数额较大是否等于或许高于本来的一万元数额规范,还需要今后的司法解说作进一步的清晰。
三、并处分金数额上的改变
批改前的偷税罪在并处分金的问题上,规则了上下限规范,即偷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批改后的偷税罪取消了上下限的约束,为司法实践供给了更大的适用空间。
四、偷税罪豁免条款上的改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对偷税罪能够免予刑事处分附加了三个条件:一是偷税金额5万元以下,二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曾经现已足额补缴应交税款和滞纳金,三是契合刑法总则关于违法情节细微的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涉嫌构成偷税罪的交税人往往一般很难一起满意上述条件,不利于其自动合作税务机关活跃缴交税款及滞纳金。
批改后的偷税罪在此问题上作了有松有紧的改变。在松的方面取消了偷税金额5万元以下的规则,为偷税金额大的交税人消除了后顾之虑。在紧的方面提高了时刻和条件约束,要求按税务机关的追缴告诉补缴应交税款,交纳滞纳金和已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将构成偷税罪累犯和五年内因躲避缴交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景象扫除在外。
五、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分效果的改变
批改前的偷税罪规则: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分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即交税人只需有三次偷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处以两次行政处分,将按偷税罪被处以刑事处分。
批改后的偷税罪不再将一般性的偷税行为作为入罪手法,这表现了过罚适当的准则,是十分必要的,但并不意味交税人能够屡犯屡改。交税人假如五年内因躲避缴交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二次以上行政处分又满意偷税罪条件的,即便在处理过程中合作税务机关及时交纳了税款及滞纳金,依然将被追查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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