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采信交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要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4 22:17
在审理交通肇事案子中,有时遇到交警的职责确定书显着有过错,但又根据当事人抛弃了请求复议的权利,或者说复议的成果也与法庭调查的现实有严峻抵触,在这样的情况下,交警的职责确定当然是不能采信的,但法院又没有权利确定事故职责,而交通职责确定归于交警的行政行为,非经提起行政诉讼,即使是有显着过错刑事审判庭也不能吊销,只能作出采信与否的决议。假如法院托付交警部分从头确定,又是否适宜?假如不托付交警部分又应该托付哪个部分予以确定呢?请各位根据以往实践经验发表意见,谢谢!
“法院又没有权利确定事故职责”,这么说是不当的,确定事故职责正是法官的职责所在。法官不是万能的神,不行能对任何事,尤其是技术性很强鉴证作业都把握,因而需求有赖于专家的判别。但有必要清晰的事,法官对案子现实确定,审理成果以及成果的公平担任,即使依托专家的判别,也不意味着扫除法官根据现实和根据作出工作判别。也就是说,专家的判别终究也要由法官决议是否采信。一起,专家作出判别根据的也是法令标准和现实,专业常识等,假如法官具有相同的常识,我以为彻底有权利自行判别。
“法院又没有权利确定事故职责”,这么说是不当的,确定事故职责正是法官的职责所在。法官不是万能的神,不行能对任何事,尤其是技术性很强鉴证作业都把握,因而需求有赖于专家的判别。但有必要清晰的事,法官对案子现实确定,审理成果以及成果的公平担任,即使依托专家的判别,也不意味着扫除法官根据现实和根据作出工作判别。也就是说,专家的判别终究也要由法官决议是否采信。一起,专家作出判别根据的也是法令标准和现实,专业常识等,假如法官具有相同的常识,我以为彻底有权利自行判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