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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06:32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债款重组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琼国税发〔2008〕231号)收悉,经研讨,批复如下:?
《企业债款重组事务所得税处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自2003年3月1日起履行。此前,企业债款重组中因豁免债款等获得的债款重组所得,应按照其时的会计准则处理,即“以低于债款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款的,债款人应将重组债款的账面价值与付出的现金之间的差额;或以债款转为本钱清偿某项债款的,债款人应将重组债款的账面价值与债务人因抛弃债务而享有股权的比例之间的差额”,确以为本钱公积。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四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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