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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19:42

关于员工全年月平均作业时间和薪酬折算问题的告诉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厅(局):
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则,整体公民的节日假日由本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员工全年月平均准则作业天数和薪酬折算方法别离调整如下:
一、准则作业时间的核算
年作业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作业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作业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作业小时数的核算:以月、季、年的作业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薪酬、小时薪酬的折算
依照《劳作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则,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付出薪酬,即折算日薪酬、小时薪酬时不除掉国家规则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薪酬、小时薪酬的折算为:
日薪酬:月薪酬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薪酬:月薪酬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作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员工全年月平均作业时间和薪酬折算问题的告诉》(劳社部发[2000]8号)一起废止。
劳作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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