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适用刑罚的指导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4 20:26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偷盗罪适用惩罚的辅导定见
2004年12月2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标准偷盗罪的惩罚适用,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结合我省刑事审判作业实践,制定本辅导定见:
第一条 偷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或许屡次偷盗公私资产的行为。
偷盗数额满八百元不满一千元,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追查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法偷盗形成公私产业丢失的;
2、偷盗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许丢失劳动才能人的资产的;
3、偷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医疗款物的;
4、形成严峻后果或许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二条 偷盗公私资产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为偷盗数额较大;在一年内入户偷盗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为屡次偷盗。
(一)偷盗数额满一千元不满二千元,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视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则的“违法情节细微,不需要判处惩罚”,免于刑事处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归于初犯或许被唆使违法的;
2、自动投案并悉数退赃、退赔的;
3、被钳制参与偷盗,没有分赃或许获赃较少的;
4、确因日子困难而施行偷盗的;
5、其他情节细微、损害不大的。
二)偷盗数额满不满三千元,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适用单处分金不致再损害社会的,能够单处分金。
1、初犯或许偶犯;
2、自首或许有建功体现的;
3、违法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4、被钳制参与违法的;
5、悉数退赃并有悔罪体现的。
(三)偷盗数额不满六千元,悉数退赃并有悔罪体现的,能够处拘役或许控制,并处分金。
(四)偷盗数额不满一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五)偷盗数额不满一万元,契合缓刑适用条件的,能够适用缓刑。
(六)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除未成年人外,一般不得判处控制、单处分金或许适用缓刑:
1、屡次偷盗的;
2、曾因偷盗受过刑事、行政处分的;
3、犯稀有罪的;
4、归于违法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共同违法中的主犯;
5、流窜作案的;
6、明知是残疾人、孤寡老人及丢失劳动才能人的资产而偷盗的;
7、明知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医疗款物而偷盗的;
8、偷盗出产资料,影响出产的;
9、以破坏性手法偷盗形成公私资产丢失的;
10、形成严峻后果或许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三条 偷盗公私资产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为偷盗数额巨大。
偷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偷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六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偷盗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认定为有“其他严峻情节”。
1、违法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许共同违法中情节严峻的主犯;
2、偷盗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损害严峻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逝世、精神失常或许其他严峻后果的;
6、偷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医疗款物,形成严峻后果的;
7、偷盗出产资料,严峻影响出产的;
8、形成其他重大丢失的。
偷盗违法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具有“其他严峻情节”,并形成特别严峻后果或许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丢失的,处六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第四条 偷盗公私资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为偷盗数额特别巨大,偷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具有本定见第三条第三款规则的景象之一的,能够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
(一)偷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或没收产业;偷盗公私资产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或没收产业。
(二)偷盗违法具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或没收产业;具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并形成特别严峻后果或许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丢失的,处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或没收产业。
(三)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判处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没收产业。
1、偷盗金融机构,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尚不足以判处死刑的;
2、偷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未悉数或大部退赃的或偷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偷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具有本定见第三条第三款第1、3、4、5、6、7、8目规则的景象之一的。
第五条 因犯偷盗罪被判处分金的,应依据被告人的违法情节,归纳考虑其交纳罚金的才能,在一千元以上,偷盗数额二倍以下,依法确认判处的罚金数额。
第六条 具有法定、裁夺从轻或从重处分情节的,应当在本定见规则的量刑起伏内从轻或从重处分。
具有两个以上法定或多个裁夺从轻处分情节的,能够在本定见规则的量刑起伏内,降一格处刑。
具有两个以上法定或多个裁夺从重处分情节的,能够在本定见规则的量刑起伏内,进步一格处刑。
具有法定减轻处分情节而应当减轻处分的,鄙人一法定刑并在本定见规则的量刑起伏内的上一格内处刑,特别情况不受此限。
具有应当减轻与从重或从轻情节并存景象的,应当先予以减轻,再予以从重、从轻。
第七条 以文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特别物品为偷盗目标及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偷盗违法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处分。
第八条 本定见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不一致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履行。
第九条 本定见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标准偷盗罪的惩罚适用,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结合我省刑事审判作业实践,制定本辅导定见:
第一条 偷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或许屡次偷盗公私资产的行为。
偷盗数额满八百元不满一千元,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追查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法偷盗形成公私产业丢失的;
2、偷盗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许丢失劳动才能人的资产的;
3、偷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医疗款物的;
4、形成严峻后果或许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二条 偷盗公私资产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为偷盗数额较大;在一年内入户偷盗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为屡次偷盗。
(一)偷盗数额满一千元不满二千元,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视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则的“违法情节细微,不需要判处惩罚”,免于刑事处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归于初犯或许被唆使违法的;
2、自动投案并悉数退赃、退赔的;
3、被钳制参与偷盗,没有分赃或许获赃较少的;
4、确因日子困难而施行偷盗的;
5、其他情节细微、损害不大的。
二)偷盗数额满不满三千元,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适用单处分金不致再损害社会的,能够单处分金。
1、初犯或许偶犯;
2、自首或许有建功体现的;
3、违法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4、被钳制参与违法的;
5、悉数退赃并有悔罪体现的。
(三)偷盗数额不满六千元,悉数退赃并有悔罪体现的,能够处拘役或许控制,并处分金。
(四)偷盗数额不满一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五)偷盗数额不满一万元,契合缓刑适用条件的,能够适用缓刑。
(六)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除未成年人外,一般不得判处控制、单处分金或许适用缓刑:
1、屡次偷盗的;
2、曾因偷盗受过刑事、行政处分的;
3、犯稀有罪的;
4、归于违法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共同违法中的主犯;
5、流窜作案的;
6、明知是残疾人、孤寡老人及丢失劳动才能人的资产而偷盗的;
7、明知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医疗款物而偷盗的;
8、偷盗出产资料,影响出产的;
9、以破坏性手法偷盗形成公私资产丢失的;
10、形成严峻后果或许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三条 偷盗公私资产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为偷盗数额巨大。
偷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偷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六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偷盗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认定为有“其他严峻情节”。
1、违法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许共同违法中情节严峻的主犯;
2、偷盗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损害严峻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逝世、精神失常或许其他严峻后果的;
6、偷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医疗款物,形成严峻后果的;
7、偷盗出产资料,严峻影响出产的;
8、形成其他重大丢失的。
偷盗违法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具有“其他严峻情节”,并形成特别严峻后果或许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丢失的,处六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第四条 偷盗公私资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为偷盗数额特别巨大,偷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具有本定见第三条第三款规则的景象之一的,能够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
(一)偷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或没收产业;偷盗公私资产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或没收产业。
(二)偷盗违法具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或没收产业;具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并形成特别严峻后果或许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丢失的,处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或没收产业。
(三)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判处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没收产业。
1、偷盗金融机构,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尚不足以判处死刑的;
2、偷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未悉数或大部退赃的或偷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偷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具有本定见第三条第三款第1、3、4、5、6、7、8目规则的景象之一的。
第五条 因犯偷盗罪被判处分金的,应依据被告人的违法情节,归纳考虑其交纳罚金的才能,在一千元以上,偷盗数额二倍以下,依法确认判处的罚金数额。
第六条 具有法定、裁夺从轻或从重处分情节的,应当在本定见规则的量刑起伏内从轻或从重处分。
具有两个以上法定或多个裁夺从轻处分情节的,能够在本定见规则的量刑起伏内,降一格处刑。
具有两个以上法定或多个裁夺从重处分情节的,能够在本定见规则的量刑起伏内,进步一格处刑。
具有法定减轻处分情节而应当减轻处分的,鄙人一法定刑并在本定见规则的量刑起伏内的上一格内处刑,特别情况不受此限。
具有应当减轻与从重或从轻情节并存景象的,应当先予以减轻,再予以从重、从轻。
第七条 以文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特别物品为偷盗目标及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偷盗违法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处分。
第八条 本定见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不一致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履行。
第九条 本定见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