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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罪名错误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1 04:41
在公诉案子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在断定的时分,能够参阅检察院提交的量刑定见书,在断定的时分需求以必定的罪名断定,然后附上相关的法令根据,假如呈现断科罪名过错,应该怎么处理,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一、根本案情
朝阳区检察院以李某犯掠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李某辩称其无掠夺成心,不构成违法。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于2011年6月5日3时许,在朝阳区工人体育场西门“BABYFACE”酒吧门前,酒后无故对被害人郭辰进行殴伤,并将上前劝止的刘柳的iPhone4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000元)拿走。后李某被抓获归案,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以为,李某法制观念淡漠,酒后无故滋事,强拿硬要别人资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社会办理次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办。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违法的现实清楚、根据确实、充沛,但指控李某犯掠夺罪罪名不妥。经查,在案根据证明李某系酒后无故对郭辰进行殴伤,因忧虑上来劝架的刘柳经过手机找人报复,遂将其手机拿走,其行为契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查刑事责任,故对公诉机关的相关指控,依法应予纠正。根据《刑法》第293条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则,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提出抗诉,断定已发作法令效力。
二、首要问题
法院依法审理后改动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在程序上怎么处理?
三、裁判理由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法院依法审理后宣判承认的罪名不一致,这种状况在审判实践中并不罕见。关于法院有无权利改动申述承认的罪名,理论界存在不同观念。一种观念以为,法院改动罪名承认违反了法院中立、“不告不睬”等现代诉讼准则,应予否定;另一种观念以为,法院依法享有审判权,罪名承认是审判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因而法院有权改动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咱们以为,法院改动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足够的法理和法令根据,但应当遵从必定的准则和相应程序。
(一)法院依法审理后以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现实清楚但罪名不妥的,能够改动罪名
侦办、申述、审判由不同机关担任,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根本分工,控审别离、不告不睬,是现代刑事诉讼的根本理念。一般以为,不告不睬准则有几项根本要求:一是未经申述,法院不得施行任何方法的法庭审理活动;二是法院审判的规模应当限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规模,而不得审理和断定任何未经申述的行为,然后最大极限地保证法院的中立性、被动性和超然性。换言之,公诉机关的指控规模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起到束缚效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违法现实或许公诉机关还有未指控的违法嫌疑人的,能够主张检察机关弥补或许改动申述,而不能直接改动申述内容进行审理。
有观念以为,为了严厉遵从不告不睬的准则,法院的审理和断定不只不能逾越申述书指控的被告人和现实,还应当遭到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行为所作的法令点评的束缚。换言之,法院只能断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否建立,假如指控的罪名不建立,就应当断定被告人无罪。咱们以为,这种观念是对刑事诉讼不告不睬等根本准则的误读,也不契合刑事司法实践需求。申述书对违法现实的法令点评及所征引的条文,只具有辅佐承认审判规模的效果,对法院不具有束缚力,对案子现实的法令点评归于法院的职权,法院能够依职权径行改动罪名,包含由轻罪名改为重罪名。反之,假如以为法院仅能针对申述书指控的罪名是否建立进行点评,而不能改动罪名,那么意味着,法院要么依照公诉机关过错的指控罪名进行承认,要么宣告被告人无罪,再由公诉机关改动申述罪名,从头进行审理后,予以科罪。这种处理方法简单形成程序空转、诉讼延迟,添加当事人诉累和诉讼本钱,为司法实践所不取。
还有一种观念以为,法院能够改动申述罪名,但只能将较重的罪名改成较轻的罪名;反之,则应当遭到束缚。
根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即修正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则,只需案子现实清楚,根据确实、充沛,被告人的行为契合刑法分则承认的某一违法构成,法院就有权利也有责任依法作出有罪断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出台的《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1998年解说》)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对申述指控的现实清楚,根据确实、充沛,指控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承认的罪名不一致的案子,明确规则应当作出有罪断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以下简称《2012年解说》)对《1998年解说》的上述规则,亦予以承认,由此表现出在改动申述罪名问题上,立法和司法解说均持必定态度,改动罪名不只包含将重罪改动为轻罪,还包含将轻罪改动为重罪。
关于是否应当改动指控罪名的问题,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值得学习。相对而言,大陆法系国家对法院改动公诉指控罪名的要求较为宽松。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则:“(一)法院的查询与裁判,只能延伸到申述书中写明的行为和诉讼指控的人员。(二)在此边界内,法官有权利和责任自行自动,尤其在刑法的适用上,法院不受提出的恳求之束缚。”英美法系国家施行较为严厉的罪行准则,即审理活动束缚在申述指控的规模之内,改动申述罪名准则上是不答应的,但也存在一些破例。假如改动的罪名能够包含在指控的罪名之内,两者存在容纳联系,就能够改动罪名承认等。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酒后无故对被害人郭辰进行殴伤,又拿走上来劝架的刘柳的手机,从方法上看,契合掠夺罪中以暴力手段劫取别人资产的特征。可是,从实质上剖析,根据刘柳的证言、郭辰的陈说和李某的供述,李某殴伤郭辰时与刘柳并无抵触,后因刘柳上前劝架,李某忧虑刘柳经过手机打电话找人报复,遂拿走刘柳手机。因而,现有根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施行暴力行为是为了劫取别人资产,李某的行为更契合寻衅滋事违法中“随意殴伤别人,强拿硬要资产”的行为特征,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李某违法的现实予以承认,即断定承认的现实并未超出公诉指控的规模,仅对指控现实的法令点评即罪名承认予以改动,是合理的,也具有足够的法令根据。
(二)法院改动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应当遵从必定的准则和相应程序
法院有权改动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但应当遵从必定的准则,即拟承认的新罪名所根据的现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现实须具有同一性,简言之,即有必要是同一被告人和同一违法行为。是否确以为同一违法行为,应当以构成要件为判别规范,只需足以表现新罪名构成要件要素的首要现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现实大体一致或许前者能为后者所包括的,法院才干改动罪名。不然,经审理后发现新的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或许指控现实之外的其他违法现实,则应当视详细状况,由公诉机关经过改动或许追加申述的方法加以解决。
关于改动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应该遵从何种程序,法令和司法解说均没有明确规则。在审判实践中,法院经过庭审后,假如以为申述罪名不精确,一般不再另行开庭安排控辩两边就或许判处的新罪名进行争辩,而仅仅以口头告诉方法奉告控辩两边,有时连口头告诉也没有,这种做法确实存在一些坏处,首要是:在控辩两边皆不知晓的状况下,单方面改动申述罪名,缺少庭审查询与争辩作为基础,使得与案子结局有直接利害联系的控辩两边无法有针对性地参加诉讼,尤其是掠夺了被告人针对新罪名的辩解权,有违控审别离、不告不睬、依法保证被告人辩解权等诉讼准则之嫌,因而遭到必定质疑。在那些答应法官改动指控罪名的国家,为了防止被告人的辩解权在改动过程中遭到损害,一般都会对法官改动指控罪名的行为设置必定的程序性束缚,以此保证被告人的防护权,这种做法具有必定的学习含义。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则:“假如从前未曾特别对被告人奉告法令观念已改动,而且给予他辩解的时机的,对被告人不答应根据不同于法院准予申述所根据的刑法作断定。”法国刑事诉讼法对改动申述问题亦有相似的程序性束缚规则,即在审理中发现案子现实的法令点评与申述指控不一致,审判长应当提出一个或许若干个辅佐问题,便利辩解方行使辩解权。
为规范法院改动申述罪名的程序,《2012年解说》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则,改动指控罪名的,在作出断定前,应当听取控辩两边的定见,保证被告人、辩解人充沛行使辩解权,必要时,能够从头开庭,安排控辩两边环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争辩。在往后的审判实践中,关于需求改动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不论是将指控的轻罪改为重罪,仍是重罪改为轻罪,法院都有必要实行奉告责任,听取控辩两边的定见,给予被告方充沛的提前准备辩解的时刻;在被告人明确提出恳求的状况下,法院能够暂时中止法庭审判,以便被告人、辩解人为辩解作好充沛准备;现已完毕庭审,在宣判前呈现上述景象的,必要时应当从头开庭审理。
在详细操作程序上,咱们供给如下主张,以供参阅:
1.听取控辩两边定见的景象及方法。在往后的司法审判中,只需人民法院改动罪名的,都应当听取控辩两边的定见,必要时,从头开庭。但是,怎么听取控辩两边的定见,即采纳何种听取方法,值得进一步研讨。咱们以为,能够根据详细状况,别离处理。假如在法庭查询、争辩或许最终陈说阶段,审判人员以为现已查明的现实构成的违法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或许不同的,可就法令适用提出辅佐性问题,标明本案科罪问题存在争议,或许会改动罪名,并当庭问询控辩两边的定见。假如在庭审完毕后审判人员以为需求改动罪名的,能够采纳书面方法听取控辩两边的定见,以口头方法听取的,可就听取定见的状况制造笔录并附卷。
2.怎么把握应当从头开庭的规范。法院改动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程序设置,要统筹保证被告人辩解权与诉讼功率、诉讼经济的准则。是否确有必要从头开庭,由审判人员自在裁量,准则上以是否触及违法现实改动为判别规范,以足以保证被告人的知情权、辩解权为限,不用过火寻求方法上是否从头开庭:在详细把握上,一般应当考虑如下要素:
(l)改动罪名是否触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所根据的违法现实的改动,假如触及,应当开庭审理。法庭审理后发现新的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或许指控现实之外的其他违法现实的,应当经过公诉机关改动或许追加申述的方法加以解决。这一点没有争议,实践中简单发生知道不合的首要有两种景象:第一种景象是,改动罪名需求查验新的现实、根据。例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挪用资金罪,庭审完毕后,法院以为有必定的在案根据反映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意图,而且把握了部分新根据或许根据头绪,或许需求改动为职务侵占罪,在该景象下就有必要从头开庭,就现实和罪名改动问题安排法庭查询、质证和争辩。第二种景象是,假如法院拟改动承认的罪名不是根据申述书指控的首要现实得出,而是根据与指控的首要现实有相关的案子原因、作案动机等非必须现实进行改动的,那么在该景象下,即便非必须现真实申述书中有所反映,准则上也应当开庭审理。例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收纳贿赂(案发前已自动交还,根据有关规则及本案情节,纳贿罪可革除处分)枉法裁判,以枉法裁判罪进行申述,纳贿这一现实情节尽管在申述书中有部分记载,却仅仅证明被告人施行枉法裁判行为的原因和动机,而不是证明其枉法裁判的直接现实根据。假如法院经审理后,以为申述书指控的现实建立,被告人应当构成纳贿罪,那么,尽管纳贿现实与民事枉法裁判现实有穿插、相相联系,但毕竟又相对独立,当公诉机关指控中触及的非必须现实成为拟改动罪名的首要现实根据的,为了尊重公诉机关的指控定见和充沛保证被告人的辩解权,应当从头开庭审理,安排控辩两边环绕新罪名进行争辩。当然,假如罪名之间自身即存在牵连、吸收或许法条竞合联系,申述书已对悉数涉案现实作了十分明确的记载,指控现实没有主次之分,庭审中对或许触及的拟改动的新罪名的相关现实根据也进行了充沛质证、争辩,法院仅仅在上述罪名之间挑选适用何种罪名的问题上与公诉机关定见不一致,那么,也可不再从头开庭。
(2)改动罪名对被告人辩解权的影响程度。关于重罪指控,法院拟改判轻罪的,假如被告人、辩解人现已宣布罪轻或许无罪的辩解定见,鉴于其辩解权现已得到了保证,故一般状况下无须再次开庭审理。关于公诉机关的轻罪指控,法院拟改判重罪的,应当充沛保证被告人关于重罪罪名的辩解权利,审判人员应当仔细听取控辩两边尤其是辩方的定见;控辩两边定见不合较大的,能够从头开庭,环绕罪名改动问题进行审理、争辩。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掠夺罪,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以为,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现实,李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法院承认的现实根据与指控现实具有同一性,仅仅对案子现实的法令点评发作了改变,且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改动,不影响被告人辩解权的行使,故法院在听取控辩两边定见的基础上,能够依法直接改动罪名。需求指出的是,关于改动罪名的,在法令适用方面,除了应当征引改动后的罪名的相关刑法条文,还应当征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说的规则,使改动申述于法有据。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你介绍的法令知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法院依法审理后宣判承认的罪名不一致,这种状况在审判实践中并不罕见。关于法院有无权利改动申述承认的罪名,理论界存在不同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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