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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2 09: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发明性,鼓舞和引导国家公务员毋忝厥职,勤奋工作,廉洁从政,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奖赏暂行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赏,要坚持精力鼓舞与物质奖赏相结合,以精力奖赏为主的准则。
第二章 奖赏的品种和条件
第三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赏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颁发荣誉称号。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体现之一者,应当予以奖赏:
(一)毋忝厥职,积极工作,成果明显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就事公正,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增进民族团结,保护社会安稳方面做出杰出奉献的;
(四)在社会主义精力文明建设方面做出杰出奉献的;(五)在工作中有发明、发明或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和本市获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六)保护公共财产,节省国家资财,有杰出成果的;
(七)避免或许抢救事端有功,使国家和公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许削减丢失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舍生忘死,做出奉献的;
(九)拔刀相助,舍己救人,保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体现杰出的;
(十)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劳的;
(十一)在对外往来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二)有其他功劳的。
第五条 奖赏的根本规范:
对在工作中获得优异成果,在年度查核中被评为优异或许在其他方面做出成果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获得明显成果,在本单位体现杰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奉献,在本系统具有必定影响或许有其他杰出业绩的,能够给予记二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严重奉献,在全市或许全国有严重影响的,或许有其他明显业绩的,能够给予记一等功;
对功劳卓著,有特别奉献的,能够颁发荣誉称号。
第三章奖赏程序和同意权限
第六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奖赏,应当由国家公务员地点单位在寻求本单位群众定见的基础上,提出奖赏定见,填写《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奖赏批阅表》(由市人事局一致印制),依照规则的同意权限,上报批阅。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的奖赏由国家公务员地点机关或许上级机关按下列权限同意:
(一)嘉奖,由乡、镇公民政府或许区、县以上公民政府工作部分同意,并报各级公民政府人事部分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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