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收取风险抵押金有什么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4 09:04
核心内容: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押金的现象比较遍及。用人单位为了安稳劳作联系,或为了便利扣取劳作者补偿费、违约金等,存在收取或变相收取押金的现象。有的用人单位在劳作者薪酬中扣一个月或二个月作为押金,或许每月拘留劳作者应发薪酬的必定份额作为押金,在劳作联系免除时才发给劳作者。以下由听讼网小编为你解析用人单位收取危险典当金的效能与法令危险。
【相关规则】
《劳作合同法》第三条规则,缔结劳作合同,应当遵从合法、公正、相等自愿、洽谈一致、诚实信用的准则。因而,在缔结劳作合同的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向对方强行附加不合理的或许违背法令规则的条件。
《劳作合同法》第九条规则,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不得扣押劳作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作者供给担保或许以其他名义向劳作者收取资产。
劳作部1995年8月4日颁布的《关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4条规则,用人单位在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劳作者收取定金、保证金。
劳作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作管理,实在保证员工合法权益的告诉》规则,企业不得向员工收取钱银、什物等作为“入厂押金”。
《劳作部关于制止用人单位选用员工不合法收费的告诉》规则,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则个人缴费内容。
劳作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员工交纳典当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阻止的请示”的复函中以为:为规范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依法树立劳作联系的行为,劳作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作管理实在保证员工合法权益的告诉》和劳作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团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履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则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对阻止国有、团体、外商投资和私营企业在树立劳作联系时向员工收取典当金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则。相同,对用人单位向员工收取的“劳作合同保证金”、“劳作保护物品及生产工具运用典当金”等行为也应予以阻止。
从上述规则能够看出,法令制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劳作者时向劳作者收取资产,用人单位在缔结劳作合同时向劳作者收取资产违背法令制止性规则,可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期限交还劳作者自己,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规范处以罚款,给劳作者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相关事例】
深圳某公司与吴先生签订了一份劳作合同,聘任王先生为公司技能开发部司理,并收取了吴先生2万元人民币的“危险典当金”。2007年3月份,吴先生向公司提出辞去职务,并要求公司返还2万元危险典当金,公司称此款不是危险典当金,而是竞业约束保证金,假如吴先生离职后在二年内不到与公司存在竞赛联系的企业作业,公司将在二年后返还该保证金,假如吴先生违背竞业约束约好,则公司不予返还该保证金。两边洽谈不成,吴先生申请了劳作裁定,劳作裁定委员会以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劳作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典当金,遂判决公司一次性交还收取吴先生的所谓“危险典当金”2万元。
【律师分析】
法令制止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劳作者收取财政。本案中公司先是以危险典当金的名义收取吴先生2万元,后又辩称这不是危险典当金,而是竞业约束保证金。不论称号怎么改动,均不能改动其违法收取劳作者资产的性质,因而,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依法判决公司需一次性返还吴先生2万元。
【操作指引】
实践中用人单位收取资产往往改换不同的名字,比如以工衣费、押金、电脑费、、培训费、集资款、保证金、预付违约金等名义收取,这些均是不符合法令规则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令规则,防止承当相应的法令职责。
【相关规则】
《劳作合同法》第三条规则,缔结劳作合同,应当遵从合法、公正、相等自愿、洽谈一致、诚实信用的准则。因而,在缔结劳作合同的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向对方强行附加不合理的或许违背法令规则的条件。
《劳作合同法》第九条规则,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不得扣押劳作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作者供给担保或许以其他名义向劳作者收取资产。
劳作部1995年8月4日颁布的《关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4条规则,用人单位在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劳作者收取定金、保证金。
劳作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作管理,实在保证员工合法权益的告诉》规则,企业不得向员工收取钱银、什物等作为“入厂押金”。
《劳作部关于制止用人单位选用员工不合法收费的告诉》规则,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则个人缴费内容。
劳作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员工交纳典当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阻止的请示”的复函中以为:为规范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依法树立劳作联系的行为,劳作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作管理实在保证员工合法权益的告诉》和劳作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团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履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则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对阻止国有、团体、外商投资和私营企业在树立劳作联系时向员工收取典当金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则。相同,对用人单位向员工收取的“劳作合同保证金”、“劳作保护物品及生产工具运用典当金”等行为也应予以阻止。
从上述规则能够看出,法令制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劳作者时向劳作者收取资产,用人单位在缔结劳作合同时向劳作者收取资产违背法令制止性规则,可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期限交还劳作者自己,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规范处以罚款,给劳作者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相关事例】
深圳某公司与吴先生签订了一份劳作合同,聘任王先生为公司技能开发部司理,并收取了吴先生2万元人民币的“危险典当金”。2007年3月份,吴先生向公司提出辞去职务,并要求公司返还2万元危险典当金,公司称此款不是危险典当金,而是竞业约束保证金,假如吴先生离职后在二年内不到与公司存在竞赛联系的企业作业,公司将在二年后返还该保证金,假如吴先生违背竞业约束约好,则公司不予返还该保证金。两边洽谈不成,吴先生申请了劳作裁定,劳作裁定委员会以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劳作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典当金,遂判决公司一次性交还收取吴先生的所谓“危险典当金”2万元。
【律师分析】
法令制止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劳作者收取财政。本案中公司先是以危险典当金的名义收取吴先生2万元,后又辩称这不是危险典当金,而是竞业约束保证金。不论称号怎么改动,均不能改动其违法收取劳作者资产的性质,因而,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依法判决公司需一次性返还吴先生2万元。
【操作指引】
实践中用人单位收取资产往往改换不同的名字,比如以工衣费、押金、电脑费、、培训费、集资款、保证金、预付违约金等名义收取,这些均是不符合法令规则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令规则,防止承当相应的法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