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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类型和构成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03:34
一、网络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根据文学,艺术和科学著作而发生的法令赋予公民和其他安排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别的民事权力。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办法,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达的著作。从作者方面看,他是指作者对其依法创造的著作享有的专有权;从运用方面看,他是指抄写,仿制以及其他运用著作的权力。
90年代以来,因为世界互连网技能的开展,信息的传达得到快速开展,著作权的维护规模和内容也不断夸大和深化。跟着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成为一个利益巨大的经济部门,传统的著作权人期望将其对传统著作的权力天然延伸到网络上,网络上的既得利益者则期望网络上的权益能得到传统著作权的扩展维护。网络著作权的胶葛也随之而起,许多呈现。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维护的著作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力。根据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著作,指传统著作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力,这儿特指“信息网络传达权”。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后增加了“信息网络传达权”,即以有限的或许无限办法向大众供给著作,使大众能够在某个特定的时刻或地址取得著作的权力,然后在立法上清晰了这一权力;第二层是指网上数字著作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力,如仿制权,宣布权,署名权,发行权等权力。
二、网络著作权的特征
网络著作权除具有传统的著作权的特色外,还具有一些共同特征:
(一)在法定性方面
法令关于相关著作权的承认晚于相关的司法实践。这是因为法令往往落后于年代的改变,从网络呈现一来,知识产权范畴发生了一系列的严重改变,一个便是知识产权的法定性遭到应战。著作上网后,成为网络上的共有产品,任何人只需一根电话线就能够得到该著作,而关于网络上著作权力益调整的法令,却没有及时呈现。在法令承认网络著作权的方位之前,司法实践不得不征引许多的以往的著作权理论。一同,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商业办法有许多共同点,传统的著作权人能够经过传统手法对立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就使的网络著作权的法令落后于实际。
(二)地域性方面
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权在依某国法令取得维护的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著作权多为主动发生,并非国家授权发生,所以有人以为著作权没有地域性。传统的著作权有必定的地域性,在不同的地域运用著作要别离取得答应,传统的著作权法也没有域外效能。可是网络的呈现,打破了这一规则。因为世界网络自身的跨国性特色,无法判别一件网络著作的著作权应当根据哪个国家的法令,应当在哪个范畴内有效,因此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简直不复存在了。网络上著作的传达不受地域的约束,电子商务的拓宽也使人们能够打破地域进行图书订货,运用版权的地域性对立“平行进口”等做法遭到应战,著作权的地域性遭到不坚定。专家以为,网络著作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核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抵触。”
(三)专有性方面
著作权的专有性是指别人未经权力人赞同或许法令答应,不得运用和享有该项著作权。[5]因为著作权不排挤别人创造相似或许相同的著作,所以相关于专利和商标而言,著作权的专有性相对弱,可是这不等于著作权没有专有性。著作上网即意味着或许被运用,其著作权的占有权能就简直为零。著作上网今后,著作在具有了无形性、高效性、便利性和普及性的一同,也大大的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在网络环境下,网络运用者关怀的是怎么取得物美价廉的著作,他们获取的版权信息并不充沛,对谁是版权人,著作的运用条件并不是很清楚,他们也不是很关怀。真实的版权人却难以了解自己著作的运用状况,更不用说操控著作的不合理运用了。别的数字化的仿制不只和原件相同完美,乃至经过特别处理,比原件更好。这不只为盗版产品供给了生计的空间,更使版权人的经济权力无法完成。从这一方面讲,网络著作权没有了专有性。
(四)表现性方面
传统的著作都有自己的表现办法,如书文字著作,美术著作报纸,可是跟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呈现,文字著作,科学著作,美术著作,影视著作像集成电路相同被会集到一同,难分互相,终究著作或许含概若干的著作类型,拿传统著作的分类来套用现已无能为力,如MTV 、FLASH著作等。有学者主张增树立一种新的著作类型。不管效果怎么,总的说网络著作权的表现办法推翻了传统的区别著作权类型的含义。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类型和构成要件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
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则,凡未经著作权人答应,又不契合法令规则的条件,私行运用受著作权法维护的著作的行为,即为侵略著作权的行为。构成侵略著作权的行为须具有两个条件:其一,运用的著作是受著作权维护的;其二,运用行为违法。实际中,侵略著作权的行为呈现极为杂乱的形状,既包含直接侵权行为,也包含协助、促进、唆使别人侵权的行为、或使别人直接侵权的结果得以延伸或扩展的直接侵权行为。根据传统版权侵权的概念再结合网络自身的特色,无妨对网络上版权侵权的概念做如下的界定, 即网络上的版权侵权是指未经版权人答应 ,又无法令根据私行上载下载在网络之间转载或在网络上以其他不正当的办法行使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力的行为。任何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力若是经过版权人答应或许他的行使归于法令规则以外的状况,则不归于版权侵权。
结合以上概念则网络著作权侵权能够分为以下类型:
1、将网上著作私行下载并宣布在传统媒体上
这种行为具体指未经网络著作权力人答应将网络著作下载并于传统媒体上传达的行为。网络著作是以数字0和1的办法存在并以网络为载体在核算机之间活动的著作。具体能够分为两种,一种是进入核算机网络前存在于纸,磁带等传统媒体,仅仅经过扫描等办法转化为核算机能辨认的数字编码,然后经由核算机的安排、加工、贮存,并在需求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从头以文字图画声响等办法表现出来,这种网络著作称为数字化著作。另一种则是从其被创造之时起就直接以数字的办法存在于核算机并在网络上传输,之前底子没有在传统的载体上存在过,这种网络著作称为数字式著作。网络著作只需能反映必定的思维或情感并具有独创性,可仿制性和必定的客观表现办法则应享有版权。1999年4月28日宣判的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侵权案便是被告电脑商情报社在未经原告陈卫华的赞同将陈卫华于1998年5月10 日以无方为笔名在其个人网页 《3D 芝麻街》上宣布的《戏说 MAYA》一文下载,并登载于自己的报刊上,终究被法院判定为侵略原告网络著作版权的行为。
2、未经作者答应,私行将传统媒体上宣布的著作在网站上传达
即未经原文学艺术等非数字化著作的版权人答应,将其著作数字化登载于网络上向全部网络用户揭露的行为。将该种行为承以为侵权行为,是因为将本来非数字化的文学艺术著作数字化,不管其选用何种手法数字化都不是创造,不具有独创性,这仅仅原著作的存在办法和传达办法发生了改变,并不影响原作的版权人对该著作享有的权力。王蒙、张洁等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侵权案就归于网络侵略传统媒体著作版权的行为。在该案中,北京某通讯技能公司主办的北京在线未经王蒙等六作家的赞同将六作家享有版权的《坚固的稀粥》,《绵长的路》等著作登载在其网站的主页上,然后被法院判定为侵权。
因为网络技能的特色,呈现了几种特别的侵权办法:
1、链接行为。关于链接行为是否是一种网络上的版权侵权行为,现在在学术界存在争议。从理论上讲,链接是指运用超文本符号言语HTML修改包含符号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之间树立联络,然后使得拜访者能够经过一个网站拜访不同网站的文件或经过一个特定的栏目拜访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它被视为互联网得以运转的基础性特征。网络的优势就来源于链接网上的任何文件,不管其方位或物理方位怎么。不可否认,从技能的视点来讲链接确实为网络用户完成网络资源共享供给了便利。关于一个需求多方面信息的网络用户来说,紧记多个网址并逐一查找无疑是烦琐的,而经过网上链接,网络用户无需回忆并输入一长串的IP地址,而只须用鼠标点击链接处,即能够从地点主页跳转到同一文件中的其他方位,或许跳到其他主页或网页内容上面,并精确地找到所需求的信息。“谢德兰时报案”(Shetland Times Case)是最早的一同因链接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子。
在此案中,被告谢德兰新闻将原告谢德兰时报网页上的标题刊登在自己的网页上并设置了通向文章内容的链接,使得被告的用户顺着链接能够直接拜访原告网站上登载的内容,而不用经过原告网站的主页。这种行为发生的效果是使读者在阅览中依然以为是在被告的网站中。审理此案的法院在诉讼中确定,原告的文章标题构成文字著作,受版权法维护,而被告不合法将其用作链接标志,因此构成侵权行为。
2、网页著作的著作权侵权。网页规划的好坏关于各大商业网站来说至关重要,一个制造精巧的网页会敏捷提高网站的拜访率,从而提高网站的知名度,带来更多的广告收益。可是,规划一个好的网页需求投入许多的时刻、金钱和精力,而仿制、剽窃一个网页却极为简单。所以,抄袭别人网页的行为时有发生。如被称为“我国网络主页侵权第一案”的“瑞得诉东计划”。[9]被告四川东方信息有限公司就因为抄袭原告北京瑞得(集团)公司的主页,侵略了原告主页的著作权,而有必要承当补偿经济损失和赔礼道歉的职责。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1.网络著作权侵仅行为的客体要件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则,文字著作、核算机软件自身就归于法令维护的著作的规模,多媒体著作触及网络著作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的文字、美术、拍摄、音乐等著作也应当属受维护的规模。即只需契合著作法所规则的著作的条件和特征,就应当遭到著作权法的维护,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清晰规则的,别人的智力效果也不能够恣意仿制,创造者的权益不能随意侵略。
2、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体要件
根据行为主体在核算机网络传输中的效果,网络著作著作权侵权的主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网络运用者,一类是网络服务商。其网络运用者的数量巨大,这类主体经过读取信息,下载材料,树立网页,传递电子邮件,进入论坛等办法,当网络运用者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施行了侵略网络著作著作权的行为,则为侵权主体,对其行为应承当法令职责。
3、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客观要件
假如网络服务商在供给网络服务中存在侵略别人著作权的违法行为,给别人工成了危害,那么,其行为就具有了网络著作著作权侵权的客观要件。要确定网络著作著作权侵权的客观要件,应具有两个条件:一是运用的著作和扮演、录音录像制品、播送电视节目是受著作权维护的客体;二是有必要是未经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人有关的权力人的答应,不按著作权法规则的运用条件,私行运用著作以及扮演、录音录像制品和播送电视节目的行为,则构成侵权。
4、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片面要件
侵权行为的片面方面是指侵权行为施行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思情绪,包含成心和差错两种办法。网络运用者或网络服务商经过网络自行施行侵略别人著作权的行为,或参加别人著作权侵权活动;网络服务商唆使、协助用户施行著作权侵权行为等,都是作为的侵权行为,在片面上存在显着成心,故应对自己的行为承当法令职责。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主要是供给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施行的。供给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对其传输内容有操控、监督、增删修改的权力和职责,当其明知网络上存有损害别人著作权的信息内容时,应当在技能或许、经济答应的规模内采纳办法移除侵权内容。假如拒不移除,采纳听任或支撑的情绪,在片面上则有差错,应当承当连带侵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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