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被判有期徒刑9年会不会判决过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9 07:30
从犯被判有期徒刑9年是否判定过重
在一般一起偷盗违法中。建议并操作偷盗违法的,能够确定为偷盗违法的主犯。
法律咨询:
您好,请问发作胶葛时,07年7月时甲方要丙方帮助打乙方,丙方来后劝甲方不要捣乱,等丙方走后,甲方打了乙方,并电话告诉丙方过来参加,但丙方来后在车上并没有出面,乙方致死一伤,过后,丙方问甲方要过4000元,法院判丙方为从犯,有期徒刑9年,现关押看守所3年多,请问判刑重吗,有期望少判吗?
律师回答:
假如你自己以为判定有错,应该在法定期间内上诉,过了上诉期的,发现新的依据的能够申述。
相关法律知识:
一起偷盗违法中其他主犯的确定。
一起偷盗违法中的主犯,除了偷盗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外,还包含在其他一起偷盗违法中起了首要效果的违法分子,从司法实践来看,在一般一起偷盗违法中,下列几种状况的偷盗分子,能够确定为主犯。
一是偷盗违法的建议者和操作者。
在一般一起偷盗违法中。建议并操作偷盗违法的,能够确定为偷盗违法的主犯。在一起偷盗中,要注意和查清偷盗犯意是由谁提出的,是谁操作的,以便正确区分一起偷盗的主犯。如江某和马某偷盗案,汪、马均系当阳市人。1989年3月15日晚八时许,江对马说:“我到远安县找王南洋借摩托车时,他不借。咱们今日到远安去把他的摩托车搞了去。”马表示同意。汪便驾驭雅马哈100型摩托车,带着螺丝刀、钳子等作案工具,马随车带匕首一把,二人连夜窜至远安县鸣风镇城南铝材制品厂,汪向马奉告了王南洋摩托车停放在该厂营业室,并叫马进去偷,自己在外放哨,马到后墙将窗户齿扳弯进入室内,将王南洋雅马哈100型摩托车盗出,价值2600元。汪、马骑车回来当阳途中,被治安巡查人员发现捕获。在本案中,汪某提出犯意,并将马某带入违法现场,奉告泊车当地,指派马入室偷盗,自己在外望风,因此在整个一起偷盗中,汪是建议者和操作者,在一起偷盗中起了首要效果,是本案的主犯。虽然汪没有直接窃车而在外望风,这仅仅一起偷盗的分工不同,并不影响其起主导效果位置。
二是偷盗违法的邀约者和纠合者。
在一些相对固定的团伙偷盗违法中,偷盗分子往往都有长时间偷盗违法的成心,一般不存在发起与被发起的问题,相互之间一呼即应。但在这些偷盗分子之间,其偷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程度也并不是完全相同,这种积极性和主动性的不同,决议和影响一起违法分子在一起违法中位置和效果。一般来讲,一起偷盗的邀约者或纠合者,是一起偷盗的积极分子和主导者,对他们一般能够确定为主犯。如邓爱武、方金玉、周文军等偷盗团伙案。在1996年8月至10月间,邓爱武先后四次邀约方金玉、周文军等偷盗作案,偷盗现金及物资折款合计2.8万余元。在本案中,因为每次都是由邓爱武进行邀约,在一起偷盗中起了串连效果。因此,邓爱武在本案中起了首要效果,是本案主犯。
在一般一起偷盗违法中。建议并操作偷盗违法的,能够确定为偷盗违法的主犯。
法律咨询:
您好,请问发作胶葛时,07年7月时甲方要丙方帮助打乙方,丙方来后劝甲方不要捣乱,等丙方走后,甲方打了乙方,并电话告诉丙方过来参加,但丙方来后在车上并没有出面,乙方致死一伤,过后,丙方问甲方要过4000元,法院判丙方为从犯,有期徒刑9年,现关押看守所3年多,请问判刑重吗,有期望少判吗?
律师回答:
假如你自己以为判定有错,应该在法定期间内上诉,过了上诉期的,发现新的依据的能够申述。
相关法律知识:
一起偷盗违法中其他主犯的确定。
一起偷盗违法中的主犯,除了偷盗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外,还包含在其他一起偷盗违法中起了首要效果的违法分子,从司法实践来看,在一般一起偷盗违法中,下列几种状况的偷盗分子,能够确定为主犯。
一是偷盗违法的建议者和操作者。
在一般一起偷盗违法中。建议并操作偷盗违法的,能够确定为偷盗违法的主犯。在一起偷盗中,要注意和查清偷盗犯意是由谁提出的,是谁操作的,以便正确区分一起偷盗的主犯。如江某和马某偷盗案,汪、马均系当阳市人。1989年3月15日晚八时许,江对马说:“我到远安县找王南洋借摩托车时,他不借。咱们今日到远安去把他的摩托车搞了去。”马表示同意。汪便驾驭雅马哈100型摩托车,带着螺丝刀、钳子等作案工具,马随车带匕首一把,二人连夜窜至远安县鸣风镇城南铝材制品厂,汪向马奉告了王南洋摩托车停放在该厂营业室,并叫马进去偷,自己在外放哨,马到后墙将窗户齿扳弯进入室内,将王南洋雅马哈100型摩托车盗出,价值2600元。汪、马骑车回来当阳途中,被治安巡查人员发现捕获。在本案中,汪某提出犯意,并将马某带入违法现场,奉告泊车当地,指派马入室偷盗,自己在外望风,因此在整个一起偷盗中,汪是建议者和操作者,在一起偷盗中起了首要效果,是本案的主犯。虽然汪没有直接窃车而在外望风,这仅仅一起偷盗的分工不同,并不影响其起主导效果位置。
二是偷盗违法的邀约者和纠合者。
在一些相对固定的团伙偷盗违法中,偷盗分子往往都有长时间偷盗违法的成心,一般不存在发起与被发起的问题,相互之间一呼即应。但在这些偷盗分子之间,其偷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程度也并不是完全相同,这种积极性和主动性的不同,决议和影响一起违法分子在一起违法中位置和效果。一般来讲,一起偷盗的邀约者或纠合者,是一起偷盗的积极分子和主导者,对他们一般能够确定为主犯。如邓爱武、方金玉、周文军等偷盗团伙案。在1996年8月至10月间,邓爱武先后四次邀约方金玉、周文军等偷盗作案,偷盗现金及物资折款合计2.8万余元。在本案中,因为每次都是由邓爱武进行邀约,在一起偷盗中起了串连效果。因此,邓爱武在本案中起了首要效果,是本案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