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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女职工保护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18:36
女职作业为一个相对特别的集体,法令专门对女职工劳作保护做了相应的规则即《女职工劳作保护规则》,各地区也依据各地实际情况做了相应的特别规则,下面听讼网小编带咱们一同来看看是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作保护规则》的若干规则。
北京女职工劳作保护规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女职工劳作保护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依据劳作部的解说,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总称单位)女职工和个体工商户招聘女工(以下总称女职工)的劳作保护,均应全面履行《规则》和本规则。
第三条 市劳作局是本市女职工劳作保护作业的主管机关;区、县劳作局是本区、县女职工劳作保护作业的主管机关。
大街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担任本辖区大街和乡镇企业女职工劳作保护作业。
各级卫生部分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规则》和本规则的详细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单位应当依据《规则》和本规则,树立健全女职工劳作保护管理准则,逐渐建造女职工卫生、保健、托幼等设备。
第五条 单位应当依据怀孕女职工的详细情况核减其劳作定额。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分的要求在劳作时刻内进行产前查看,应当算作劳作时刻,按出勤对待。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应当依据详细情况在劳作时刻内恰当组织歇息时刻,不得组织从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夜班劳作。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轿车、天车及各种客货运输车辆的女司机、女售票员、纺织挡车女工,应当暂时调离原岗位,组织其他不影响孕妈妈健康的劳作。
第六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间产前度假15天;难产的,添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添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依据医务部分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产假期间,薪酬照发。
第七条 女职工哺乳(包含人工喂食)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单位应当依照《规则》的要求,组织其哺乳时刻。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一般不得延伸哺乳期。婴儿身体特别衰弱的,经医务部分证明,可依据详细情况,恰当延伸哺乳期。哺乳期满时正值夏日的,哺乳期能够延伸1个月至2个月。
第八条 女职工在休产假和哺乳假期间影响薪酬晋级的,在产假、哺乳假期满后,经单位查核并试工合格的,应当予以晋级,补足晋级薪酬;经单位查核或试工不合格的,由单位组织恰当的作业,保存原薪酬等级。
第九条 单位应当树立女职工生理卫生保健准则,并与医务部分联络,定时为女职工进行妇科查看。
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作业、出产的,经医务部分证明,能够在经期歇息一天,算作劳作时刻。
第十条 经县以上医务部分确诊患更年期综合症的女工,不适合持续从事原作业的,单位能够恰当减轻其作业量或暂时组织其他适合的作业。
第十一条 女职工履行计划生育政策应享用奖赏或违背有关计划生育规则应予处分的,其怀孕、生育期间的待遇,应依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则处理。
第十二条 女职工忌讳从事劳作的规模和工作安全卫生标准,由市劳作保护监察机关依据《规则》和劳作部的有关规则,另行拟定。
第十三条 本规则详细履行中的问题,由市劳作局担任解说。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1990年1月1日起实施。1983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转发的市劳作局《北京市企业女工劳作保护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则》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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