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决定的概念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10:04(一)行政诉讼决议的概念
行政诉讼决议,是指人民法院为了确保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行政诉讼中的某些特别事项所作的处理。行政诉讼决议的特色有:(1)决议所处理的问题是发作内行政诉讼中的某些特别事项,这些事项往往具有紧迫性,它既不同于行政诉讼判定处理的是实体问题,也不同于行政诉讼裁决处理的是程序问题;(2)行政诉讼决议的效果在于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常和顺利进行,或许为案子的正常审理供给必要的条件。
(二)行政诉讼决议的适用范围及效能
行政诉讼中的决议主要有:
1、有关逃避事项的决议。人民法院关于是否逃避的决议以口头或许书面方法作出,请求人对决议不服,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复议一次,但不中止实行。
2、对波折行政诉讼的行为采纳强制办法的决议。人民法院作出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强制办法的,一般由审判长当庭作出口头决议,并记入笔录;对采纳罚款、拘留强制办法的,应由合议庭作出书面决议,并报院长同意,当事人不服的,能够请求复议。
3、审判委员会对已收效的行政案子的裁判以为应当再审的决议。对人民法院已发作法令效能的裁判,发现违背法令需求再审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议是否再审。审判委员会决议再审的,该行政案子应进行再审。
4、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议。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特别情况耽搁法定期限的,在妨碍消除后的10日内,能够请求延伸期限,由人民法院决议。关于下级人民法院需求延伸审理期限的请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延伸的决议。此外,如诉讼费用的减免、强制实行办法的采纳等事项,都可适用决议。
内行政诉讼中。不管何种性质的决议,一经宣告或送达,即发作法令效能,责任人有必要实行相关责任。对决议不服,不得提出上诉。法令规定当事人能够请求复议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复议,但复议期间不中止决议的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