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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生育子女的权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23:07

妇女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力,也有不生育的自在。
育龄夫妻两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供给安全、有用的避孕药具和技能,保证施行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施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准则,开展母婴保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纳办法,保证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能服务,进步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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