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关于浙江某某农村合作银行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律师见证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17:48

关于浙江某某乡村协作银行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律师见证书
致浙江某某乡村协作银行:
浙江年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承受浙江某某乡村协作银行的托付,指使本律师到会于2006年5月17日在浙江某某乡村协作银行总行三楼多功能厅举行的“浙江某某乡村协作银行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并对会议进行律师见证。
本律师的见证依据托付人对本律师作出如下许诺:
一切供给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共同的副本均为实在、完好、牢靠。
为出具见证定见,本律师依法检查了托付人供给的下列材料:
1、浙江某某乡村协作银行股东代表已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结束,并向大会供给到会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历身份证明文件。
2、本次大会已由托付人依照法定程序发出通知,而且担任招集。
3、托付人即将提交大会审议经过的《浙江某某乡村协作银行董事会2005年度工作报告(征求定见稿)》、《浙江某某乡村协作银行监事会2005年度工作报告(征求定见稿)》、《浙江某某乡村协作银行2005年度财务决算与2006年度财务预算(草案)》、《浙江某某乡村协作银行2005年度利润分配计划(草案)》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乡村协作银行办理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则,本律师出具见证定见如下:
1、浙江某某乡村协作银行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招集和举行程序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规章的有关规则。
2、浙江某某乡村协作银行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股东代表72名,总票数4871票。到会会议的实到股东代表63名,占87.5%;到会会议的实到股东代表票数4389票,占90.1%。契合规章规则,到会会议的整体股东代表身份资历合法有用。
3、本次大会股东代表对《浙江某某乡村协作银行董事会2005年度工作报告(征求定见稿)》、《浙江某某乡村协作银行监事会2005年度工作报告(征求定见稿)》、《浙江某某乡村协作银行2005年度财务决算与2006年度财务预算(草案)》、《浙江某某乡村协作银行2005年度利润分配计划(草案)》进行了审议,对上述审议事项作出的抉择表决均共同经过,表决程序合法有用,契合法令、法规的有关规则。
本律师见证书仅用于浙江某某乡村协作银行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见证之意图。本律师赞同依法承当相关法令责任。
本律师见证书一式四份,浙江某某乡村协作银行存三份,本所存一份。
浙江年代商务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余守坤
                                       马超敏
二OO六年五月十七日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