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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车牌留电话索要赎金,敲诈勒索罪特征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08:26
信任我们对敲诈勒索并不生疏,在电视上的法制节目常常都能看见或听见一些关于敲诈勒索的案子。可是大部分人对敲诈勒索的知道仅仅停留在外表,还存在不少误区,乃至不能差异敲诈勒索与掠夺等一系列罪名的差异地址。小面小编为我们讲一个盗车牌留电话索要赎金的敲诈勒索案子,并剖析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案子:
男人王某为追求“生财之道”,在东莞市大朗镇专门盗取路旁边停放的小轿车的车牌,留下纸条向车主索要“赎金”,半个多月内接连作案5宗,后被捕获。5月11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本案揭露作出一审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分金3000元。
2016年1月14日清晨2时许,19岁的陕西男人王某在大朗镇黄草朗村美景中路,盗走市民彭先生停放路旁边的小轿车车牌,将事前准备好的纸条夹在轿车前雨刮处,写有联络电话,向车主索要赎金200元。同日19时许,彭先生经过转账的办法将195元汇入王某银行卡。得手后,王某将车牌躲藏的地址发信息奉告彭先生,彭先生在该地址找回车牌。
两天后的16日早上5时许,王某窜到大朗镇黄草朗村西胜路。见市民刘先生的小轿车停放在路旁边,遂再次选用上述办法作案,将盗得的车牌躲藏在黄草朗村广场邻近花丛中,以此向车主索要赎金。车主刘先生发现轿车车牌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刘先生经过电话联络王某,王某索要200元,两边约定在大朗镇黄草朗村广场邻近现金交易。18日零时许,王某到现场后被公安人员捕获。
据查,从2015年12月至案发,王某以上述相似手法作案5宗,得手1宗。法庭上,王某当庭认罪。
律师解读:
王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屡次敲诈勒索别人资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王某在四宗作案中因为毅力以外的原因而违法未能得逞,是违法未遂,依法可以对比既遂犯从轻处分。法院视其违法情节及认罪态度,遂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分金3000元,并责令王某向车主彭先生退赔195元。
敲诈勒索罪特征:
(一)本罪侵略的客体是杂乱客体,即既侵略公私产业所有权,也侵略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这是由本罪的特定的违法办法所决议的。可是,本罪并非以当场施行暴力或以当场施行暴力相挟制,当场占有资产。因而,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远不如掠夺罪大。本罪的目标,可以是各种公私资产,包含动产和不动产;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有形产业和无形产业,等等。司法实践中,以勒索钱财居多。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运用挟制或挟制的办法,对其强行讨取数额较大的资产的行为。
挟制、挟制的内容包含暴力损伤、破坏被害人的品格、声誉、揭露被害人的隐私、破坏被害人的重要资产、栽赃栽赃等。
挟制、挟制的办法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面临被害人直接运用,也可以是经过第三者或许用信件等办法宣布;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挟制和挟制,都是可以引起别人心理上惊骇的精力强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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