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正常纳税户”的税收管理的解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9 00:17所谓“非正常交税人”,是指那些不是依法施行税务挂号责任,不按规则处理交税申报事宜的交税人。税收征管变革前,对这类交税人,专管员一般采纳上门催办催报,其违章行为可在较短的时间内予以纠正,因而“非正常交税户”的税收征管并不是个大问题。税收征管变革后,因为税收征管分征收、处理和稽察三条线运转,不免呈现不联接问题,“非正常交税户”便开端很多呈现。“非正常交税户”的频频呈现和很多存在,严峻影响了税收征管次序,影响了国家税款的及时与足额入库,有必要严加留意。
(一) “非正常交税户”的构成原因及表现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新开业户,因对税收政策不了解或对税收政策了解过错,不处理税务挂号,或许只处理国税或地税一方面的税务挂号而不处理另一方面的挂号,然后构成“有人无户”的非正常现象。
二是运营地址改动后,不向税务机关处理改动挂号手续,使税务机关在原地址找不到交税人而构成非正常户。
三是交税人现已闭幕、破产,但因怕麻烦等原因,既不处理工商挂号刊出手续,也不处理税务挂号刊出手续,长时间“挂帐”,构成有“户”无申报的非正常现象。
四是改制企业常常构成非正常交税户。例如一些改制企业误以为改制有优惠政策(当地政府的不合法减免税是构成这一过错认识的本源地址),无需申报交税。又如改制企业改动称号,不处理任何税务挂号手续,也不申报交税,使原企业在税务机关有户口却无申报;也有一些改制企业换名后不改动税务挂号,却用新名申报交税,构成一方面有户无申报,另一方面又有申报而无户。再如,一些企业改制后,对原有企业的欠税不予承认,使欠税无法入库。
五是运营亏本业户。有些交税户或因亏本或因搬迁,忽然歇业,不处理刊出挂号手续,构成“名存实亡”的交税户;还有的是暂时歇业,但不向税务机关提交歇业陈述,也不申报交税,构成非正常户。
六是会计人员频频改动,前后手续不联接,在交税申报上呈现开裂,构成不正常交税户。
七是挂号与申报不一致。这类交税人常常在甲地运营,在乙地处理税务挂号,但既不向甲地税务机关申报交税,也不向乙地税务机关申报交税,构成“非正常交税户”。
八是因处理人员改动,在征管区域规模调整过程中征管材料丢失或移送过失而构成的非正常交税户,这类交税户以个体户为多。 此外,还有一些非正常交税户是成心偷税逃税,长时间逃避税收征管与稽察,不断改动称号、地址,使税务机关无法征管。
(二) 要从根本上处理“非正常交税户”的税收征管问题,笔者以为,应有针对性地采纳以下办法:
榜首,加大税收宣扬的力度。现在,有适当一部分非正常交税户是因为不了解税收政策或了解不正确而构成的,因而,进步企业人员,特别是法人代表和财会办税人员的税法认识依然很有必要,也很重要。这几年,税务机关在税收宣扬上虽花了很大精力,但还缺少深度和广度。往后,除了考究税收宣扬的方式外,更需要考究税收宣扬的内容,让交税人全面了解税收事务。
第二,要加强部分间的协作。工商、国税、地税等部分间缺少必要的、有用的信息沟通也是导致“非正常交税户”频频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而,要削减和防止非正常户的呈现,有必要加强这些部分的协作,互通信息,在条件答应的状况下,可进行计算机联网,经过网上完成信息沟通。在条件较差的当地,可举办定时碰头会晤准则,相关人员互通信息,相互沟通交税人材料。
第三,严厉区别正常户与非正常户,加大对非正常户的处理力度。一般说来,国有团体、团体企业成为非正常户的概率较小,而私营企业、挂名团体企业和私家承揽、承租运营的企业成为非正常户的概率较大。因而,咱们可对交税人施行分类处理:榜首类为正常交税户,主要是正常申报的国有和团体企业,对它们作一般性的处理即可。第二类是相对正常交税户,主要是其他团体企业户和私营企业,它们一般能正常地施行交税责任,但有构成“非正常交税户”的危险,对它们不只要多多宣扬税收法规,并且要及时催报催缴。第三类便是“非正常交税户”,主要是那些经常不正常申报、运营亏本严峻以及改制企业,对它们要独自打印成册,征收所人员要不时留意其增减改动状况,处理所要与征收所坚持密切联系,对交税户及时核实通报,并向稽察所供给材料,由稽察人员施行稽察。一旦有满足依据证明该“非正常交税户”现已不存在,或已不属本区统辖,则应从管户名单中核销,防止其长时间“挂帐”。
第四,全面施行属地统辖准则。甲地运营,甲地挂号,甲地统辖,能够有用地战胜因运营、挂号及统辖不一致而构成的不正常申报现象。为此,咱们有必要改动当前条管与块管并存问题,施行一致的属地统辖,凡在哪个地址运营的,即由地址地税务机关征管,以消除交税人使用税务统辖不和谐引发的非正常交税。
第五,应依法对“非正常交税户”进行必要的赏罚。我国现行法令对不施行税务挂号责任,不按规则进行交税申报的违法行为规则了较为翔实的赏罚办法,但税务征管机关常常并不依法对这些违章行为进行重惩,这也客观上使一些交税人勇于违章。笔者以为,要削减和消除“非正常交税户”,依法重惩是个要害。税务机关对此类违章行为不能手软,更不能“姑息养奸”。
第六,有必要确保征收、处理、稽察三个方面的和谐与协作,这一点应结合税收征管变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