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劳动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9 14:39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则
第三十六条 实施劳动保险的企业的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其劳动保险待遇暂定为下列各项:
一、因工挂彩医疗期间待遇与一般工人职工同。
因工挂彩医疗完结,确定为残废后彻底损失劳动力而退职者,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交给因工残废抚恤费,其数额为自己薪酬12个月;
部分损失劳动力尚能作业者,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分配恰当作业。
二、患病或非因工挂彩的医疗期间以3个月为限,其医疗待遇与一般工人职工同。
罢工医疗期间,在3个月以内者,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月发给病伤假日薪酬,其数额为自己薪酬50%;
满3个月没有康复者,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交给自己薪酬3个月的疾病或非因工挂彩救济费。
三、因工逝世时,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本企业的平均薪酬3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交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发给自己薪酬6个月;
2人者,发给自己薪酬9个月;
3人或3人以上者,发给自己薪酬12个月。
四、疾病或非因工挂彩逝世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交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企业的平均薪酬两个月;
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交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自己薪酬3个月。
五、怀孕及生育的女工人女职工,其怀孕检查费、接生费、生育补助费及生育假日与一般女工人女职工同;产假日间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产假薪酬,其数额为自己薪酬60%。
第三十七条 在本细则发布前,各企业或所属工业或职业原定有关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劳动保险待遇的规范高于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则者,可仍按原规则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