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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12:46
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维护单位文物维护项目咨询点评安排办理办法(试行)》的告诉
文物保函〔2014〕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进一步加强和标准文物维护项目咨询点评作业的办理,进步文物维护项目批阅功率和质量,推进文物维护项目办理准则的变革和立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维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维护法实施法令》、《文物维护工程办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订了《全国重点文物维护单位文物维护项目咨询点评安排办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试行。履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特此告诉。
国家文物局
2014年1月17日
全国重点文物维护单位文物维护项目咨询点评安排办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文物维护项目咨询点评安排的办理,进步文物维护项目鉴定作业质量和功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维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维护法实施法令》和《文物维护工程办理办法》,结合文物维护项目鉴定作业的详细状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咨询点评安排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当文物维护项目咨询点评作业的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咨询点评作业是指咨询点评安排遵从文物维护准则、程序和标准,经过科学标准的办法对文物维护项目进行点评、证明,为文物维护项目供给咨询点评定见。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文物维护项目是指全国重点文物维护单位的抢险加固工程、补葺工程、维护性设备建造工程和搬迁工程,以及相关维护规划、展现使用、行政许可等项目。
第二章 咨询点评安排的确认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依据客观公平、择优挑选的准则,确认咨询点评安排。
第六条 咨询点评安排的遴选规划包含从事过文物维护项目咨询点评事务的企事业单位或相关社会团体。
第七条 咨询点评安排的事务规划包含全国重点文物维护单位中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修建、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修建、岩画等文物维护工程,以及相关维护规划、展现使用、行政许可等项目的咨询点评。
第八条 请求文物维护项目咨询点评事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许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事业法人资格或社团法人资格,有固定作业场所和必要的运营条件;
(二)从事文物维护项目咨询点评事务5年以上,有较高的社会诺言,独立承当过不少于300项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文物维护工程项目的咨询点评事务;
(三)技能担任人需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文物维护项目相关作业经历,具有高档专业技能职称;
(四)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间具有高档专业技能职称的技能骨干不低于40%,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能人员不超越20%;
(五)有科学健全的办理准则,包含点评事务办理准则、点评质量操控准则、事务档案办理准则等。
第九条 申报单位请求文物维护项目咨询点评单项事务规划的条件,由国家文物局依据专业要求,参照第八条恰当调整。
第十条 咨询点评安排由国家文物局依照以下程序确认:
(一)申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申报资料,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阅后,报国家文物局检查;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国家文物局提交申报资料;
(二)国家文物局对申报资料进行评议检查;
(三)经检查经过的,由国家文物局确认文物维护项目咨询点评安排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全国重点文物维护单位文物维护项目咨询点评安排请求表;
(二)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和技能担任人简历、作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四)技能人员的职称证书、作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五)具有代表性的文物维护项目相关咨询点评资料;
(六)其他相关证书、资料。
第三章 职能与职责
第十二条 咨询点评安排依照客观、公平、科学的准则,对文物维护项目进行前期咨询、中期点评和后期绩效鉴定。
第十三条 咨询点评安排承受托付对文物维护项目进行点评,提出清晰的修改定见,出具赞同或否决的点评定论,构成点评陈述,并对点评陈述担任。
第十四条 点评内容首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工程项目技能文件是否标准、完备,是否契合《文物维护工程规划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
(二)工程项目规划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三)工程项目是否必要、可行,维护准则是否正确;
(四)工程性质、内容、规划、规划是否合理,并对工程的现状勘测定论、技能维护措施及相关技能图纸等提出清晰、详细的修改定见。
第十五条 咨询点评安排不得从事与其审阅规划相同的文物维护规划及计划的编制作业。
第四章 监督与办理
第十六条 国家文物局担任咨询点评安排的监督与办理,能够安排专家或托付有关安排,对咨询点评作业进程进行检查,对作业作用的实施作用进行点评。
第十七条 咨询点评安排应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将上一年度咨询点评状况的书面总结资料报国家文物局存案。
第十八条 咨询点评安排如有以下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期限整改、暂停或停止咨询点评托付等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职责:
(一)私行转让咨询点评事务的;
(二)一起承当与事务规划相同的规划、勘测、规划、施工等作业的;
(三)成心危害文物行政部门、被点评项目相关单位权益的;
(四)与被点评项目相关单位彼此勾结,在作业进程中招摇撞骗的;
(五)向托付人或许被点评项目相关单位讨取、收受资产,或许使用事务之便,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因咨询点评作业失误形成文物维护项目技能事端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维护单位的文物维护项目咨询点评作业可参照本办法履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担任解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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