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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性质及认定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01:25

第一章 医疗危害赔偿根底论——医疗联系概说
医疗危害因医疗行为而生,是医方违背法令、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由医疗联系决议的其所应负有的职责,而对患者形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精力苦楚等方式的危害。民法学界关于医疗危害赔偿恳求权的标准根底究竟为违约职责抑或侵权职责争论不休,对医疗差错的确认亦无结论。笔者以为,医疗危害赔偿的职责性质与职责确认并非为无底棋盘上的游戏,医疗危害因医疗行为而生,其职责性质与医疗联系法令性质密切相关,其职责确认,医生职责内容亦取决于医疗行为、医疗联系的法令特征,因而对医疗行为、医疗联系的讨论便成为本文的逻辑起点和论说根底。
医疗危害仅存在于医疗联系中,因为非医疗联系发作的危害赔偿可由民法其他准则加以调整,故精确界定医疗联系对医疗危害赔偿适用与否含义严重。医疗联系是以医疗行为为中介而发作的医患两边的法令联系,因其以医疗行为为中介,故其外延须凭借医疗行为内在的界定得以清晰。
第一节 医疗行为
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经过的《执业医生法》,及国务院2002年新修订的《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均未对医疗行为内在作出规定,调查其他国家和地区医疗行为的概念,不难发现其内在阅历了一个由狭窄到广泛的演化进程。
我国台湾地区行政院 1976年4月6日卫生署医字第107880号函将医疗行为确认为:“凡以医治、纠正或防备人体疾病、损伤残损或保健为直接意图的所为之诊察、确诊及医治或根据诊察、确诊成果,以医治为意图所为之处方或用药等行为之一部或悉数之总称”。 日本学界也有相似确认,以为医疗行为是指“以疾病的防备,患者身体情况的掌握和疾病原因以及障害的发现,病况和障害医治以及因疾病引起的苦楚的减轻,患者身体及精力情况改进等为意图对身心所做的诊察、医治行为。” 由此可见,传统观念以为医疗行为仅指以疾病的医治为意图而施行的医治行为。但是随医学技能的开展,非以医治疾病为意图变性手术、美容整形手术,为促进医学前进而施行的运用风险与效果均不确认的新技能、新药物的医学实验等,对传统医疗行为的内在提出应战。此类行为不只直接作用于人体,具有极大的侵袭性,并且行为一旦不妥,则会对患者形成更大的人身危害及精力苦楚,若将其扫除于医疗行为之外,明显不利于对患者的维护。故有学者对传统医疗行为界说进行反思,将其扩大然后形成了现代广义的医疗行为概念,便是指“若短缺医生的医学判别及其技能,则对人体会有危害的行为。” 此种界说现在已被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广泛承受。依此界说,医疗联系的外延亦得以清晰,除传统以疾病医治为意图的医疗联系外,根据变性手术、美容整形手术、医学实验等发作的法令联系均包含在内,而无需医生专业知识及技能的如为患者及其家族供给的饮食、文娱等内容的服务合同联系,药品生意联系则从医疗联系中除掉。若医方供给此类服务、产品存有瑕疵,受害人可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恳求医院承当违约职责。另外在我国实务中,还呈现比如医务人员弄混孩子、抱错婴儿的案子,因为辨认新生儿无须医生专业判别及技能,故此类法令联系并非医疗联系,受害人可依侵权行为法恳求医方承当危害亲权的民事职责。由此可见,医疗联系不同于我国实务中广泛运用的“医患联系”。医患联系并非经严厉证明的法学概念,而是一个大而不妥的包含各种民事法令联系的归纳表述。它不只包含以医疗行为为中介的医疗联系,并且包含因患者住院住宿、购买药品等行为而发作的租借、产品生意等一般民事法令联系。医疗危害赔偿准则仅适用于根据医疗行为而发作的危害,医患联系中的非医疗联系发作的危害赔偿可经过民法的其他准则加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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