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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出去旅游,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23:49

【问题】
单位安排出去旅行,是否触及个人所得税?
【回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行方法供给对营销人员个人奖赏有关个人所得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4]11号)规则,依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则,对产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成绩杰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作业调查等名义安排旅行活动,经过免收差旅费、旅行费对个人施行的营销成绩奖赏(包含什物、有价证券等),应依据所发作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供给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间,对企业雇员享用的此类奖赏,应与当期的薪酬薪水兼并,依照“薪酬、薪水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用的此类奖赏,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依照“劳务酬劳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十条规则,个人所得的方式,包含现金、什物、有价证券和其他方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什物的,应当依照获得的凭据上所注明的价格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无凭据的什物或许凭据上所注明的价格显着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交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依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交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方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交税所得额。
依据上述规则,企业安排旅行,对雇员应计入当月薪酬计缴个人所得税,应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交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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