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量刑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11:20
侵略商业隐秘罪,是指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合理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隐秘,或许不合法宣布、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或获取的商业隐秘,给商业隐秘的权利人形成严峻丢失的行为。
侵略商业隐秘罪量刑规范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略商业隐秘罪】有下列侵略商业隐秘行为之一,给商业隐秘的权利人形成严峻丢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罚金;形成特别严峻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合理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隐秘的;
(二)宣布、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以前项手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隐秘的;
(三)违背约好或许违背权利人有关保存商业隐秘的要求,宣布、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隐秘的。
明知或许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运用或许宣布别人的商业隐秘的,以侵略商业隐秘论。
本条所称商业隐秘,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隐秘的一切人和经商业隐秘一切人答应的商业隐秘运用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2004年12月28日经过)
第七条施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的行为之一,给商业隐秘的权利人形成丢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归于“给商业隐秘的权利人形成严峻丢失”,应当以侵略商业隐秘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罚金。
给商业隐秘的权利人形成丢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归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的“形成特别严峻后果”,应当以侵略商业隐秘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略商业隐秘罪量刑规范相关司法解说
对“侵略商业隐秘罪”若干问题的了解与适用
正因为如此,在实践经济活动中,相似李某这种以不合理手法获取、宣布、运用、私自转让别人商业隐秘,侵略别人合法权益的不合理竞赛行为有日益严峻的趋势。为阻止侵权,维护公平竞赛的经济秩序,我国先后公布了民事、行政、刑事等法令、法规及法令,从不同的视点,层次,对商业隐秘进行维护。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了侵略商业隐秘罪,以制裁情节严峻的侵略商业隐秘的行为。本文试就侵略商业隐秘罪中的若干问题作浅显探析。
不久前,辽宁省沈阳市检察机关处理了全省首例侵略商业隐秘罪案子。被告人李某在担任某独资企业技术人员时,把握了该公司的商业隐秘,嗣后,伙同别人建立公司,出产同类产品,这种侵略商业隐秘的行为给该外资企业形成了三千余万元的经济丢失。经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商业隐秘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效果,凝聚着出产运营者所付出的巨大智力投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赛日益剧烈的今日,谁具有商业隐秘,谁就能取得竞赛优势,占领市场,给出产运营者带来巨大经济效益。
商业隐秘新颖性的承认
所谓商业隐秘,我国反不合理竞赛法第十条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一起规则:商业隐秘,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这一界说性法令规则,标明商业隐秘的建立须具有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未取保密办法四个条件。我国立法尽管对商业隐秘的构成要件作出了明确规则,但却存在很大的弹性,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对商业隐秘构成要件的不同了解,导致在处理同一案子时往往发作不合,乃至会发生天壤之别的处理结果。因而,精确了解商业隐秘构成要件法令意义,关于正确承认案子极为重要。本文选取了该构成要件中简单发生不合“不为大众所知悉”这已构成要件进行讨论。
“不为大众所知悉”,有的学者称为商业隐秘的隐秘性,独创性和新颖性,这一要件包含了新颖性和隐秘性两层意义,而新颖性更为重要。商业隐秘的新颖性是一个“不为大众所知悉”的否定性要件,也便是说,只需不是本职业界众所周知的一般信息,可以与一般信息坚持最低隐秘或新颖极限的差异的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隐秘。不过,商业隐秘中的信息的新颖性程度其实不同很大,有的信息的新颖性程度极低,而有的信息的新颖性程度极高,可到达专利法所要求的创新和程度。但不论哪种景象,只需能与本职业一般信息内有最低极限的差异和长处、效益,就具有新颖性,就可构成商业隐秘。当然商业隐秘的新颖性有必要具有客观性,即构成商业隐秘的信息的同职业中事实上不为大众所知悉而实践现已众所周知。
商业隐秘的新颖性也是有职业约束的,而切商业隐秘所在的地域规模还影响、决议了商业隐秘新颖性的有无。商业隐秘在地域规模上是有相对性的,也便是在异国是公知的信息,但在他国同职业中并非众所周知的话,亦可在他国成为商业隐秘。这是因为,假如要获取、把握外国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就得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或付出多年的运营劳作的价值。
那么怎么判别一项信息是否具有新颖性呢?也便是说一项信息的新颖性应到达何种程度,才属商业隐秘?有观念以为,判别是否具有新颖性应考虑的要素有:
1、是否在揭露发行的出书物上揭露宣布,并能付诸施行。出书物包含正式出书的书本、报刊、专利文献及打印材料、广告性材料等其他书面方式的出书物;一起还包含录音,录像等。假如在出书物大将商业隐秘揭露或许将载有商业隐秘的材料予以揭露,将直接导致隐秘性和新颖性的丢失。
2、是否被揭露运用,即商业隐秘是否被广泛地运用于工商、教育和或许科研等部分,或个人展览、施行、出售、转让等。那么假如承认揭露运用呢?揭露运用,首要指在可以为大众了解、把握的条件下运用商业隐秘的办法和内容,有时还包含出示、出售或许交流运用商业隐秘制作的产品。但个人展览、施行、出售、转让等,并不会使商业隐秘必定丢失其新颖性。因为在采纳保密及办法的情况下让小规模内的人知悉,或许产品上市后个别人可以经过反向工程解密,但未公之于众,并不必定影响其新颖性。
2、以其他方法为大众所知悉,包含口头说话、陈述讲话、视听报导等方法走漏商业隐秘,也包含模仿演示使大众可以了解其商业隐秘的内容。
“不为大众所知悉”的隐秘性意义,也是相对,因为一项商业隐秘必定在必定规模内为特定的人所知或加以运用,所以商业隐秘不是指除权利人以外的国内外肯定的没有人知悉,而是未在本职业界众所周知。商业隐秘在事实上为特定的人所知晓,这并不损坏其法令上的隐秘性,但所谓“特定人”却很难详细量化,只能依据个案情况详细承认。不过,知悉的人是否要承当保密职责,为发挥商业隐秘的功效是否有必要让这些人知悉,这是一项重要的材料依据。因而,“特定人”除了商业隐秘合法具有者外,应包含:
1、因曩昔或现在劳作或雇佣联系而招聘联系而在其职权规模内知悉该商业隐秘的人;
2,因事务来往,如原材料供给、产品出售、加工承包、设备修理、供给稳妥服务的而知悉该商业隐秘的人;
3、因为协作研讨、一起开发、运用答应而知悉该商业隐秘的人;
4、因为财务会计、效果鉴定、新闻采访,行政检查、司法审办而知悉该商业隐秘的人,等等。
在前述特定人之外的即归于非特定人,他们不负有保密职责。假如一项商业隐秘的内容关于他们来说现已公知或经过合理手法现已容易取得,那么,该项商业隐秘即丢失其隐秘性。
在案子的处理中,要特别注意检查商业隐秘的隐秘点。即一项商业隐秘的规模。因为当事人即公诉机关因为对商业隐秘构成要件的不同了解,对争议的商业隐秘的规模有时不能精确界定和阐明。因而,有必要依据商业隐秘的构成要件,精确承认隐秘点,为正确处理案子打下根底。
二、罪与非罪的边界——严峻丢失的承认
侵略商业隐秘的行为,只要给与商业隐秘的权利人形成严峻丢失的,才构成犯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假如承认丢失额,尤其是丢失额的核算办法,是一个非常扎手的问题,争议颇多。笔者以为,要正确承认丢失,首要要依据民法原理承认丢失的规模,其非有必要采纳正确的核算办法。
依据民法原理,受害人遭受的丢失,是指实践丢失,而实践丢失既包含直接丢失也包含直接丢失,因为直接丢失也是受害人有必要失掉的实践利益。
因而,在承认犯罪行为这给予权利人形成的丢失时,有必要依据商业隐秘的特色,充沛考虑以下要素,:(1)取得商业隐秘的本钱,如开发,研发产品商业隐秘的本钱,商业隐秘的合理运用费数额等;(2)运用或坚持商业隐秘所发生的实践的经济利益或竞赛优势,如出产本钱的下降、赢利的增加等;(3)将侵权人运用商业隐秘之前的获利情况和运用之后的获利情况加以比较,可从一方面反映出权利人丢失的巨细;(4)合理预期的将来利益。要承认这种丢失就得考虑商业隐秘新颖性的程度、商业隐秘的生命周期及其所在何种阶段、市场竞赛情况和市场前景等要素的。
丢失的核算办法,可按照我国反不合理竞赛法第二十条的规则,即首要按照实践丢失核算。实践丢失难以核算的,则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取得的赢利,并加上权利人因查询侵权人侵略其商业隐秘而付出的费用,一起应计入权利人的保密本钱。因为侵略商业隐秘的行为不只会形成权利人物质性的丢失,并且还会形成非物质性的丢失,如声誉、诺言的危害乃至丢失,权利人的这部分丢失核算有困难,司法实践中可采纳预算方法核算丢失。
在当时严峻丢失的起点数额尚无有权解说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只能依据案子的详细情况详细分析,断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给予权利人形成严峻丢失。如侵略商业隐秘的行为致权利人遭受严峻经济丢失、诺言丢失、竞赛优势失掉乃至破产倒闭等,应承认形成严峻丢失。
三、量刑时应考虑的情节
1、依据侵略商业隐秘行为的品种、方法的不同,量刑也亦不同。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则,侵略商业隐秘的详细行为首要有以下几种:
(1)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以其他不合理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隐秘;
(2)宣布、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以前项手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隐秘;
(3)违犯约好或许违背权利人的有关保存商业隐秘的要求,宣布、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隐秘;
(4)明知或许应知前述三种行为违法而取得运用或许宣布别人商业隐秘的,这便是所谓的直接侵略商业隐秘的行为。
刑法将以上性质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同的行为平行规则在一起,处以相同的惩罚,显然是不合理的。咱们知道,以偷盗的方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隐秘同以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合理手法获取商业隐秘,其社会危害性程度显着不一样;仅有盗取而未走漏或许未运用商业隐秘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亦比既不法获取又运用要轻得多;相同直接侵略商业隐秘的行为要比直接侵略商业隐秘行为的危害性要轻。已然犯罪行为的品种、方法、手法不同。危害性亦不同。因而,在量刑时就应区别对待,采纳不同的刑种和惩罚起伏。
2、行为主体不同,量刑应有所不同。本罪虽是一般主体,但主体是否具有必定的身份联系,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事是彻底不一样。事务人员或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人员比一般人员就负有更重要的信任职责。他们歹意违背信任职责的犯罪行为,不但会严峻危害商业隐秘权利人的利益,并且还会损害社会的信任准则,因而,其犯罪行为更具有可罚性,量刑时就应运用较重的惩罚。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问题
1、在审理侵略商业隐秘罪的案子中,受害的商业隐秘权利人往往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当有关民事职责。因而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时,咱们应首要承认被告人的违法行为是归于违约行为仍是侵权行为,然后决议其承当职责的方式。如属违约,可判令被告人中止违约行为,、赔礼道歉,付出违约金或赔偿丢失;如属侵权,则判令被告人中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返还商业隐秘附着物,赔偿丢失等。因为我国反不合理竞赛法只规则了危害赔偿职责,而该职责的规则应属民法中有关民事职责的特色规则,因而,在详细引证法令条文时,可一起引证反不合理竞赛法和民法的有关条款。
2、在一起侵略商业隐秘的案子中,如单位的违法行为没有构成犯罪,只承当一起民事职责,而单位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无合理理由不到庭,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百条规则: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则,缺席判决,以充沛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侵略商业隐秘罪量刑规范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略商业隐秘罪】有下列侵略商业隐秘行为之一,给商业隐秘的权利人形成严峻丢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罚金;形成特别严峻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合理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隐秘的;
(二)宣布、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以前项手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隐秘的;
(三)违背约好或许违背权利人有关保存商业隐秘的要求,宣布、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隐秘的。
明知或许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运用或许宣布别人的商业隐秘的,以侵略商业隐秘论。
本条所称商业隐秘,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隐秘的一切人和经商业隐秘一切人答应的商业隐秘运用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2004年12月28日经过)
第七条施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的行为之一,给商业隐秘的权利人形成丢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归于“给商业隐秘的权利人形成严峻丢失”,应当以侵略商业隐秘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罚金。
给商业隐秘的权利人形成丢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归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的“形成特别严峻后果”,应当以侵略商业隐秘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略商业隐秘罪量刑规范相关司法解说
对“侵略商业隐秘罪”若干问题的了解与适用
正因为如此,在实践经济活动中,相似李某这种以不合理手法获取、宣布、运用、私自转让别人商业隐秘,侵略别人合法权益的不合理竞赛行为有日益严峻的趋势。为阻止侵权,维护公平竞赛的经济秩序,我国先后公布了民事、行政、刑事等法令、法规及法令,从不同的视点,层次,对商业隐秘进行维护。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了侵略商业隐秘罪,以制裁情节严峻的侵略商业隐秘的行为。本文试就侵略商业隐秘罪中的若干问题作浅显探析。
不久前,辽宁省沈阳市检察机关处理了全省首例侵略商业隐秘罪案子。被告人李某在担任某独资企业技术人员时,把握了该公司的商业隐秘,嗣后,伙同别人建立公司,出产同类产品,这种侵略商业隐秘的行为给该外资企业形成了三千余万元的经济丢失。经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商业隐秘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效果,凝聚着出产运营者所付出的巨大智力投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赛日益剧烈的今日,谁具有商业隐秘,谁就能取得竞赛优势,占领市场,给出产运营者带来巨大经济效益。
商业隐秘新颖性的承认
所谓商业隐秘,我国反不合理竞赛法第十条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一起规则:商业隐秘,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这一界说性法令规则,标明商业隐秘的建立须具有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未取保密办法四个条件。我国立法尽管对商业隐秘的构成要件作出了明确规则,但却存在很大的弹性,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对商业隐秘构成要件的不同了解,导致在处理同一案子时往往发作不合,乃至会发生天壤之别的处理结果。因而,精确了解商业隐秘构成要件法令意义,关于正确承认案子极为重要。本文选取了该构成要件中简单发生不合“不为大众所知悉”这已构成要件进行讨论。
“不为大众所知悉”,有的学者称为商业隐秘的隐秘性,独创性和新颖性,这一要件包含了新颖性和隐秘性两层意义,而新颖性更为重要。商业隐秘的新颖性是一个“不为大众所知悉”的否定性要件,也便是说,只需不是本职业界众所周知的一般信息,可以与一般信息坚持最低隐秘或新颖极限的差异的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隐秘。不过,商业隐秘中的信息的新颖性程度其实不同很大,有的信息的新颖性程度极低,而有的信息的新颖性程度极高,可到达专利法所要求的创新和程度。但不论哪种景象,只需能与本职业一般信息内有最低极限的差异和长处、效益,就具有新颖性,就可构成商业隐秘。当然商业隐秘的新颖性有必要具有客观性,即构成商业隐秘的信息的同职业中事实上不为大众所知悉而实践现已众所周知。
商业隐秘的新颖性也是有职业约束的,而切商业隐秘所在的地域规模还影响、决议了商业隐秘新颖性的有无。商业隐秘在地域规模上是有相对性的,也便是在异国是公知的信息,但在他国同职业中并非众所周知的话,亦可在他国成为商业隐秘。这是因为,假如要获取、把握外国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就得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或付出多年的运营劳作的价值。
那么怎么判别一项信息是否具有新颖性呢?也便是说一项信息的新颖性应到达何种程度,才属商业隐秘?有观念以为,判别是否具有新颖性应考虑的要素有:
1、是否在揭露发行的出书物上揭露宣布,并能付诸施行。出书物包含正式出书的书本、报刊、专利文献及打印材料、广告性材料等其他书面方式的出书物;一起还包含录音,录像等。假如在出书物大将商业隐秘揭露或许将载有商业隐秘的材料予以揭露,将直接导致隐秘性和新颖性的丢失。
2、是否被揭露运用,即商业隐秘是否被广泛地运用于工商、教育和或许科研等部分,或个人展览、施行、出售、转让等。那么假如承认揭露运用呢?揭露运用,首要指在可以为大众了解、把握的条件下运用商业隐秘的办法和内容,有时还包含出示、出售或许交流运用商业隐秘制作的产品。但个人展览、施行、出售、转让等,并不会使商业隐秘必定丢失其新颖性。因为在采纳保密及办法的情况下让小规模内的人知悉,或许产品上市后个别人可以经过反向工程解密,但未公之于众,并不必定影响其新颖性。
2、以其他方法为大众所知悉,包含口头说话、陈述讲话、视听报导等方法走漏商业隐秘,也包含模仿演示使大众可以了解其商业隐秘的内容。
“不为大众所知悉”的隐秘性意义,也是相对,因为一项商业隐秘必定在必定规模内为特定的人所知或加以运用,所以商业隐秘不是指除权利人以外的国内外肯定的没有人知悉,而是未在本职业界众所周知。商业隐秘在事实上为特定的人所知晓,这并不损坏其法令上的隐秘性,但所谓“特定人”却很难详细量化,只能依据个案情况详细承认。不过,知悉的人是否要承当保密职责,为发挥商业隐秘的功效是否有必要让这些人知悉,这是一项重要的材料依据。因而,“特定人”除了商业隐秘合法具有者外,应包含:
1、因曩昔或现在劳作或雇佣联系而招聘联系而在其职权规模内知悉该商业隐秘的人;
2,因事务来往,如原材料供给、产品出售、加工承包、设备修理、供给稳妥服务的而知悉该商业隐秘的人;
3、因为协作研讨、一起开发、运用答应而知悉该商业隐秘的人;
4、因为财务会计、效果鉴定、新闻采访,行政检查、司法审办而知悉该商业隐秘的人,等等。
在前述特定人之外的即归于非特定人,他们不负有保密职责。假如一项商业隐秘的内容关于他们来说现已公知或经过合理手法现已容易取得,那么,该项商业隐秘即丢失其隐秘性。
在案子的处理中,要特别注意检查商业隐秘的隐秘点。即一项商业隐秘的规模。因为当事人即公诉机关因为对商业隐秘构成要件的不同了解,对争议的商业隐秘的规模有时不能精确界定和阐明。因而,有必要依据商业隐秘的构成要件,精确承认隐秘点,为正确处理案子打下根底。
二、罪与非罪的边界——严峻丢失的承认
侵略商业隐秘的行为,只要给与商业隐秘的权利人形成严峻丢失的,才构成犯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假如承认丢失额,尤其是丢失额的核算办法,是一个非常扎手的问题,争议颇多。笔者以为,要正确承认丢失,首要要依据民法原理承认丢失的规模,其非有必要采纳正确的核算办法。
依据民法原理,受害人遭受的丢失,是指实践丢失,而实践丢失既包含直接丢失也包含直接丢失,因为直接丢失也是受害人有必要失掉的实践利益。
因而,在承认犯罪行为这给予权利人形成的丢失时,有必要依据商业隐秘的特色,充沛考虑以下要素,:(1)取得商业隐秘的本钱,如开发,研发产品商业隐秘的本钱,商业隐秘的合理运用费数额等;(2)运用或坚持商业隐秘所发生的实践的经济利益或竞赛优势,如出产本钱的下降、赢利的增加等;(3)将侵权人运用商业隐秘之前的获利情况和运用之后的获利情况加以比较,可从一方面反映出权利人丢失的巨细;(4)合理预期的将来利益。要承认这种丢失就得考虑商业隐秘新颖性的程度、商业隐秘的生命周期及其所在何种阶段、市场竞赛情况和市场前景等要素的。
丢失的核算办法,可按照我国反不合理竞赛法第二十条的规则,即首要按照实践丢失核算。实践丢失难以核算的,则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取得的赢利,并加上权利人因查询侵权人侵略其商业隐秘而付出的费用,一起应计入权利人的保密本钱。因为侵略商业隐秘的行为不只会形成权利人物质性的丢失,并且还会形成非物质性的丢失,如声誉、诺言的危害乃至丢失,权利人的这部分丢失核算有困难,司法实践中可采纳预算方法核算丢失。
在当时严峻丢失的起点数额尚无有权解说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只能依据案子的详细情况详细分析,断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给予权利人形成严峻丢失。如侵略商业隐秘的行为致权利人遭受严峻经济丢失、诺言丢失、竞赛优势失掉乃至破产倒闭等,应承认形成严峻丢失。
三、量刑时应考虑的情节
1、依据侵略商业隐秘行为的品种、方法的不同,量刑也亦不同。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则,侵略商业隐秘的详细行为首要有以下几种:
(1)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以其他不合理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隐秘;
(2)宣布、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以前项手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隐秘;
(3)违犯约好或许违背权利人的有关保存商业隐秘的要求,宣布、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隐秘;
(4)明知或许应知前述三种行为违法而取得运用或许宣布别人商业隐秘的,这便是所谓的直接侵略商业隐秘的行为。
刑法将以上性质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同的行为平行规则在一起,处以相同的惩罚,显然是不合理的。咱们知道,以偷盗的方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隐秘同以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合理手法获取商业隐秘,其社会危害性程度显着不一样;仅有盗取而未走漏或许未运用商业隐秘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亦比既不法获取又运用要轻得多;相同直接侵略商业隐秘的行为要比直接侵略商业隐秘行为的危害性要轻。已然犯罪行为的品种、方法、手法不同。危害性亦不同。因而,在量刑时就应区别对待,采纳不同的刑种和惩罚起伏。
2、行为主体不同,量刑应有所不同。本罪虽是一般主体,但主体是否具有必定的身份联系,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事是彻底不一样。事务人员或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人员比一般人员就负有更重要的信任职责。他们歹意违背信任职责的犯罪行为,不但会严峻危害商业隐秘权利人的利益,并且还会损害社会的信任准则,因而,其犯罪行为更具有可罚性,量刑时就应运用较重的惩罚。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问题
1、在审理侵略商业隐秘罪的案子中,受害的商业隐秘权利人往往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当有关民事职责。因而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时,咱们应首要承认被告人的违法行为是归于违约行为仍是侵权行为,然后决议其承当职责的方式。如属违约,可判令被告人中止违约行为,、赔礼道歉,付出违约金或赔偿丢失;如属侵权,则判令被告人中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返还商业隐秘附着物,赔偿丢失等。因为我国反不合理竞赛法只规则了危害赔偿职责,而该职责的规则应属民法中有关民事职责的特色规则,因而,在详细引证法令条文时,可一起引证反不合理竞赛法和民法的有关条款。
2、在一起侵略商业隐秘的案子中,如单位的违法行为没有构成犯罪,只承当一起民事职责,而单位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无合理理由不到庭,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百条规则: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则,缺席判决,以充沛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