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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债务重组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01:59

《企业管帐原则一债款重组》(以下简称《原则》)与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企业债款重组事务所得税处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别离对企业债款重组事务的管帐与税务处理作了规则,可是关于一些特别债款重组事务,《原则》和《方法》规则得不清晰,或许没有规则。本文经过详细示例,对几种特别债款重组事务的管帐与税务处理作一讨论。
一、债款人以存货偿债
例1.甲公司欠乙公司借款23.4万元。第二年,经洽谈,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一批存货偿还债款,其账面价值19万元,公允价值2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两个公司都是一般交税人,适用税率17%,乙公司为该项债款已计提坏账预备1万元。重组过程中不考虑其他税费。
甲公司管帐处理:
借:应付账款 23.4
贷:库存产品 19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3.4
本钱公积
一其他本钱公积 1
税务处理:依据《方法》规则,债款人以非现金财物清偿债款,除企业改组或许清算还有规则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财物,再以与非现金财物公允价值适当的金额偿还债款两项经济事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因而,产品转让所得为1万元,债款重组所得:23.4-(20 3.4)=0,算计应调增应交税所得1万元,即等于管帐上计入“本钱公积”科目的金额。
乙公司管帐处理:
借:库存产品 19
坏账预备 1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3.4
贷:应收账款 23.4
税务处理:这里有两个问题,即在债款人已对重组债款计提了坏账预备的情况下,是只承认债款重组丢失仍是一起承认债款重组丢失和坏账丢失?是以重组债款的账面价值作为计税本钱仍是以账面余额作为计税本钱?《方法》没有清晰规则。在实践工作中,债款重组丢失和坏账丢失在所得税交税申报表中是别离进行交税调整的:前者在“其他费用扣除项目”中反映,后者经过“坏账预备交税调整额”反映,所以,从理论上讲,债款人应别离承认债款重组丢失和坏账丢失,并以应收债款的账面价值(为债款账面余额减税法答应扣除的坏账预备,而非管帐上的账面价值)作为计税本钱。但这样调整过于杂乱,因而笔者以为,在不影响正确调整应交税所得额的前提下,从简化交税申报的视点动身,能够直接以应收债款的账面余额作为计税本钱,一起在税法上不承认坏账丢失。本例中,库存产品公允价值与税费之和为20 3.4=23.4万元,应收债款账面余额为23.4万元,则没有债款重组丢失,不进行交税调整。期末,因为税法上没有承认坏账丢失,而管帐上承认的坏账丢失为1万元,应经过“坏账预备交税调整额”反映为调增应交税所得额1万元。库存产品的管帐本钱为19万元,税法上,应以其公允价值20万元作为计税本钱,将来处置时,应调减应交税所得额1万元。经过调整咱们发现,该债款重组事务所发生的交税调整额,将经过今后处置相关财物发生的交税调整额转回,这也表现了债款人在债款重组事务中构成的管帐与税法的差异归于时间性差异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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