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13:43
申述方:某电镀厂26名女员工,申述方代表:齐某,女,28岁,电镀厂操作工被诉方:某电镀厂,法定代表人:何某,男,厂长齐某等26名女工是1987年被某电镀厂接收的正式员工。进厂后,厂方组织她们从事镀镉池的操作作业。该厂并未对其进行训练就上岗作业。1991年先后有7名女操作工感觉不适,经查看,医务部分承认与其作业触摸镉等化学物质有关。其他几名女工也留意到现在作业期间不时有不适的感觉。几名女工就此事向厂长提出疑问,厂长宣称肯定没有问题。女工们向有关部分问询,咨询结果是电镀厂不该组织女工从事直触摸摸镀镉液池的操作作业,从事该作业也应给有毒有害岗位补贴。女工向厂方提出调整岗位,给予补贴补偿的要求。电镀厂不只不予处理,还以要解雇这些女工相威胁,女工们只好向当地劳作裁定委员会申述,恳求公平判决,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齐某等26名女工1987年进厂后,电镀厂从未向其批注这一作业的有毒有害物质,也未对她们进行有关的教育,并从未发给她们有关的补贴、补助、在作业中,有的女工产生了不适的感觉,经查看承认与她们从事的作业有关,医师对已怀孕的一名女工特别叮咛不得从事这项作业,不然,对胎儿将有严重影响。其他女工得知后,纷繁向厂方提出调整作业岗位,补发有毒有害岗位补贴的要求,厂方予以回绝,无法26名女工联名向裁委员会提出申述,并推举齐某为她们的代表,参与裁定活动。处理结果经劳作裁定委员会进行调停,争议两边达到了如下调停协议:1.某电镀厂将26名女工悉数调离有毒有害直触摸摸的作业岗位。2.补发给26名女作业业期间应得到的有毒有害岗位补贴。3.裁定费60元由某电镀厂担负。分 析:国家依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需求,对女员作业了较为完善的维护规则,即女员工除了享有男员工享有的劳作维护待遇外,女员工还享有特别的维护。《女员工忌讳劳作规模的规则》第五条专门规则:“已婚待孕女员工忌讳从事的劳作规模: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归于《有毒作业分级》规范中第ⅲ、ⅳ级的作业。”依据上述规则,某电镀厂招用的26名女工中已婚待孕的有19人,1人已怀孕,因而,这些女工不得被组织从事与镉液直触摸摸的作业。因而电镀厂有必要将其悉数调离,并给予有毒有害岗位补贴。厂方不向女员工阐明其从事的作业的有毒有害性质,拒不予以补贴和必要的防护,应当主张有关部分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