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诉讼的种类及相关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1 17:27专利行政诉讼是现在当事人常常遇到的一种诉讼。
在我国,假如从被告主体上区分,有关专利的行政诉讼可分为三个类型。第一种被告是办理专利作业的部分。
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未经专利权人答应,施行其专利,即侵略其专利权,引起胶葛的,专利权人或许好坏关系人也能够恳求办理专利作业的部分处理。办理专利作业的部分处理时,确定侵权行为建立的,能够责令侵权人当即中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处理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述;侵权人期满不申述又不中止侵权行为的,办理专利作业的部分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旧专利法施行细则中规则的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部分建立的专利办理机关不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专利办理机关。只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设区的市的政府建立的(当地)专利办理组织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办理专利作业的部分。
有关的处理包含:a.责令侵权人当即中止侵权行为;b.处分假充别人专利;c.处分假充专利;d.对署理组织或署理人惩戒(先复议)。
不服处理决议的当事人能够作为原告,以办理专利作业的部分为被告,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述。即,办理专利作业的部分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案子有管辖权,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能够向办理专利作业的部分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述。关于判定不服的,在规则的上诉期内,向各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各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为终审裁判。
除了处理决议(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办理专利作业的部分还能够应当事人恳求,对下列专利胶葛进行调停:
(一)专利恳求权和专利权归属胶葛;
(二)创造人、设计人资历胶葛;
(三)职务创造的创造人、设计人的奖赏和酬劳胶葛;
(四)在创造专利恳求发布后专利权颁发前运用创造而未付出恰当费用的胶葛;
(五)进行处理的办理专利作业的部分应当事人的恳求,能够就侵略专利权的补偿数额进行调停;调停不成的,当事人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述。
但关于调停不成而向法院申述的,是当事人两边之间的民事诉讼,也就是说,不是行政诉讼,被告也不是办理专利作业的部分。
第二种被告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事业单位)。最近,复审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有所改变。专利复审委员会从专利局的内设组织调整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事业单位,其原因在于:从责任上来看,专利复审委员会要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检查决议进行再检查。所以,从行政程序上看,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内设组织不合适;从参加行政诉讼的视点看,本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设组织不具独立法人地位,严格地讲,在专利行政诉讼中不是适格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