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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逃逸又自首是不是定肇事逃逸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7 07:26
事端逃逸又自首是不是定闯祸逃逸
江西分宜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卢某某交通闯祸一案作出判定,被告人卢某某因犯交通闯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1999年10月25日早上7时许,卢某某驾驭春风牌大卡车从分宜杨桥煤矿装煤运往分宜县城,途经上分公路分宜境内58公桩 350米地段时,与被害人谭某驾驭的南边125型摩托车发作磕碰,导致被害人谭某与乘坐摩托车的被害人涂某当场逝世,别的一名乘坐摩托车的被害人邹某受伤的严重后果。闯祸后,被告人卢某某当即驾车逃离现场至宜春,并打电话奉告其亲属发作了交通事端,托付其亲属处理闯祸后的有关事宜。从此卢某某一向逃跑在外。案发后,被害人谭某、涂某的亲属、被害人邹某先后就本案民事补偿向分宜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及连带带职责人分宜县轿车运送有限公司共补偿两被害人的亲属及被害人邹某经济损失104300元,该款已悉数补偿到位。2008年4月,卢某某主意向公安机关投案,并照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分宜县公安局交通刑事警察大队确定,卢某某负此次事端的悉数职责。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卢某某又自愿补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15000元,并得到被害方的真挚体谅,被害方向法庭提交了恳求对卢某某从轻处分的建议书。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卢某某违背交通运送法规,发作严重伤亡的交通事端,并具有逃逸情节,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被告人卢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补偿了被害方的悉数经济损失,依法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且两边已达成宽和,被害人认罪态度较好,有必定悔罪体现,从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视点动身,分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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